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九十六条时效问题

依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时效为2年,自收到或应当知道对方的解除通知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九十六条时效问题

2,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通知包括起诉么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包括。条款中涉及的起诉,是指被通知人在接到通知后,有异议时,可行使的权利。

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通知包括起诉么

3,租客拖欠多久租金业主方可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除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法》 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客拖欠多久租金业主方可解除合同

4,最新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只有一款,没有第二款。你指的应该是第一款的第二项吧:(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这里的“侮辱”是指用人单位公然贬低劳动者人格,损害劳动者名誉的行为;非法搜查是指用人单位非法对劳动者的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只有一款,没有第二款。

5,谁知道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摘 要:编辑同志: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你的情况没有表述清楚,建议电话或者当面咨询律师。

6,我家自己的房子开了家饭店有营业执照现在因要造路需拆迁请问

当然了,你办理这个营业执照是为了从业的,拆迁就给你的从业带来损失,既然有损失,就有补偿。要看你是哪个地方的,各个市的这个补偿不一样的。另外你说的做路也好,还是什么其他的建设也好,都不会对你的补偿价格,发生改变的。你具体可以查询你们市国土规划局网站上的拆迁文件。
只会按照房子的价值来赔偿,当然,如果你的房子性质是商业,而不是住宅,那么可以按照商业房产来赔偿。当然只看房产证里面的写的情况来决定。
应当赔偿损失。首先,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国家征收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出租人的被征收人对租赁关系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合同即解除。其次,对于损失赔偿或者补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7,新劳动法关于离职赔偿的时间问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中,对于工作年限的解释是: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TAG:合同  合同法  规定  九十  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