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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的解除概念

法定解除权区别于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法定解除权又称赠与拒绝权,是指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依法解除。。

赠与合同的解除概念

2,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含义及限制

任意撤销就是说合同签订后履行之前,赠与人可以无理由撤销合同,不再赠与。限制就是公证后的赠与,已经履行的赠与,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含义及限制

3,赠与人能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吗

《合同法》第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期间等均无限制,致使除《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以外的赠与合同,不问情由均可被任意撤销,从而使受赠人对赠与财产因赠与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到毁损、灭失时,实际上无法请求损害赔偿,使其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一纸空文。
可以

赠与人能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吗

4,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5,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赠与行为一旦做出就会生效。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实施之前,可以随时撤销(因为不影响受赠人利益),这些合同不属于一般赠与:实施赠与后;公证的赠与;社会公益赠与。以下情况是法定撤销,不受到任何限制(只要发生就可以撤):1 受赠人对赠与人打击报复(包括亲属);2 赠与人发生严重经济困难。
答: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不在此列; (2)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 (3)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他人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 (2)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 (3)受赠人有抚养能力。这也是说如果受赠人本身就没有抚养能力,那么他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人而言并不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赠与人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6,如何理解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即赠与人在给付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如经济困难、另行选定赠与对象等,可以撤销赠与;对已经给付或部分给付的不得撤销。对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还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因此法律禁止此类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比如说一个人马上就要不行了,突然想起自己前天答应赠给邻居家1万块钱,看着自己还没有成年的儿子,一阵心酸,就说该赠与要撤销。我们看,这个赠与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没有经过公证,并且只是口头承诺,还没有实际交付,所以这时候就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根本区别就是法定撤销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采用哪种形式订立(是否公证),不论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登记,也不论是否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和监护人)即可行使撤销权。法定事由是: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7,简述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两种,即法定撤销和任意撤销。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即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用何种形式,是否交付或登记,撤销权人均可撤销赠与。这些法定事由有:(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对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它是一种形成权。撤销权在民法上大致有四种:(1)民事行为上的一般撤销权;(2)破产法上的撤销权;(3)在债的关系中存在的撤销权;(4)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除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外,其他形式的撤销权都有除斥期间的限制,既然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同属形成权,立法上为何没有规定对其进行除斥期间的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虽该条第二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作了一定限制,但存在很多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上的规定很模糊,如果是针对不可撤销的赠与财产,若存在这种情形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尚可理解,但是若是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既然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可能性,那么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是否意味着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相冲突的。  赠与合同是一种契约,双方达成合意后成立,属于意思自治的结果。既然达成了协议,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因此一旦达成,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若赠与人之后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在受赠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消除自己的责任,从而可能使受赠人承受本不该承担的负担,如为接受赠与所作的必要准备工作,或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在赠与人不反对的情况下,以赠与物为基础,与第三人订立了其他形式的契约。这对受赠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稳定。  因此,赠与合同上的任意撤销权既然是形成权,就应规定相应的除斥期间加以限制,若在除斥期间内赠与人不行使撤销权,期间一过其撤销权就归于消灭,除出现法定事由,否则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其次,引入缔约过失制度。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引入该制度使得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使赠与合同被撤销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而尽可能的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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