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居间费用超过3违法吗,建筑工程投标居间合同是否合法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8-06 06: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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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投标居间合同是否合法
你好,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机会,收费一般以约定为准。
居间合同是有效的。
居间人的义务可以参看合同法。费用协商解决。
2,工程造价低于概算过多算不算违规
一般应控制在5%内,超过这个范围就说明概算做得不准确,是违规的我是吉林的·····抱歉不能帮助你,不过我是学土建建筑造价的,有什么不懂的可以来问我
3,问问提问超过三条就要扣分吗
不是的~~如果你的问题在15天之内没有得到别人的回答就会被扣分
4,工程居间介绍费提23是提总造价的还是提什么
一次性了断的一般是合同价,最后付清的话最好是结算价(因为有额外的签证计量、清单外的增项等)。
5,建筑居间合同违法的情形有哪些
建筑居间合同违法可以说就是建筑居间合同的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一共有五种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第一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为了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应赔偿的损害一般包括: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即可认定合同无效。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居间合同法律特征主要有3点: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的、不要式的合同。希望能帮到你!
7,介绍工程收取中介费合法吗
你好,不知道你问的问题是你给别人介绍工程还是别人介绍工程给你的,如果你是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关系给别人介绍工程,别人不管出于什么意思给你送礼物等等都是属于受贿犯罪行为,如果属于普通老百姓通过朋友关系介绍的工程你与别人要中介费那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按《合同法》建设工程中介费不合法。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不能进行居间服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对招标人的招标信息和情况很难详细了解,这时引进专业的居间人代理进行招投标或者协助进行投标相关事宜是可以的。首先说结论:合法。但是要注意用词,法律上规定的说法是“居间”,文字上最好不要表述为“介绍”。介绍人通过合法的途径、通过自身能力,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属于居间服务。介绍人(受托人)与工程发包人(委托人)、承包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通俗点说:“媒人都还要拿点红钱。没有我在中间牵线搭桥,你俩各自都成不了事。有了我,你俩的巴掌才拍得响。所以,你俩感谢我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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