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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选择题

选ABD,身体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A应该是对的吧大家看看

法律的选择题

2,关于法律的选择题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提问 案情:2005年4月1日,某国甲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本厂现有薄钢板500吨,1000元/吨,5日内保证现货供应,款到发货。”乙公司见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4月1日给甲公司发去一份订单写明货500吨全要,但希望货验收通过第二日再付款。4月2日收到信后甲公司当日回信表示同意,但是由于邮政工作人员疏忽,信件直到4月8日才送达乙公司。4月12日乙公司收到货验货时发现甲公司薄钢板具有质量缺陷,无法使用,遂于第二日电告甲公司拒绝付款。甲公司遂另行调运500吨优质薄钢板交于甲公司换回有质量缺陷的500吨钢材。4月20日钢材通过验收。4月21日由于乙公司资金紧缺,只支付了400吨的价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运用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4月2日甲公司的回信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4月12日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甲公司履行义务?理由是? 不好意思啊有点长 就从第二个小题开始 (4)假设法院支持甲公司请求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10万元。据悉丙公司欠乙公司5万,该借款2007年2月到期,但乙公司至今未向丙公司要求还款;乙公司自身具有财产总价值3万,但早在乙公司得知甲公司起诉的时候将自身财产无偿赠送给丁公司。2007年底,由于乙公司资金严重困难无以为继,甲公司遂将乙公司收购。问:收购前甲公司有什么权利追回欠款?如何行使权利?收购乙公司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续?为什么? 这是第四个小问 回答 您好第一问是构成承诺的 民法典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有权拒绝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四 代位权 收购乙公司后债权债务关系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亲亲,您的问题确实有点多呢,已经给您回答好了,这边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可以跟我们1对1法律服务呢 提问 感谢!! 回答 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或是点开我的头像关注我,以便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对我发送咨询哦。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提问 不好意思啊,我还想问一下。为什么收购了欠自己钱的乙公司后债权债务关系还存在呀。不是公司被收购后,公司的债务不是由收购方承担吗? 回答 您好,这边建议看一下法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您好,我这边的意思是收购后由收购的公司承担 从这个意义上讲 还是存在 更多27条 

关于法律的选择题

3,法律选择题

多选么1>如果你是指婚姻共有财产:ABCD 2>BC
1、 C 2、 B

法律选择题

4,法律基础知识选择题及答案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法律基础知识选择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基础知识选择题及答案(一)   1、( )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纲领。   A、社会福利   B、社会优抚   C、社会救助   D、社会 保险   2、下列做法符合《 劳动合同 法》相关规定的是( )。   A、甲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单位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合同期满,丁所在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C、在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D、乙和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由于该单位给乙解决了本地户口,乙必须在该单位工作满三年,否则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者依法享受以下哪些假期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A、年休假   B、探亲假   C、婚假   D、丧假   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 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   A、不遵照执行   B、宣布废止   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D、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   5、关于我国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主要承担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 教育 、计生指导等任务   B、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家庭自我保健   C、以让农民”看病不出乡镇“为发展目标   D、以乡镇卫生院为基础   答案及解析:   1、答案: D解析: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故正确答案为D。本题相关知识点:1、社会救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和目标。2、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3、社会优抚安置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   2、答案: A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时,应该支付经济补偿,B项错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C项错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D项错误。所以选择A选项   3、答案: ABCD解析: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假期有:1、法定节假日。2、年休假。3、探亲假。4、产假。5、婚丧假。6、病假。7、工伤假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答案: 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这一规定,故正确答案为C。   5、答案: A解析: 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是指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主体、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卫生服务体系。BD项错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主要承担着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卫生监督、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任务,为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提供保障。A项正确。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实现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目标,使农民“小病不出村、一般疾病不出乡、大病基本不出县”、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   法律基础知识选择题及答案(二)   1、 选择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 地方性法规   B、 部门规章   C、 国务院决定   D、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   2、 选择题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应报请( )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A、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国务院   3、 选择题李某为了牟利,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为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 侵犯着作权罪   C、 非法经营罪   D、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 选择题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 )。   A、 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给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B、 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 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 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5、 选择题按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   A、 全国人大会   B、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 国务院各部委   D、 国务院   参考解析:   1、【解析】B。《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A项正确;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C正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D正确;B项部门规章只能作出具体规定,当选。   2、【解析】D。《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选项D正确。   3、【解析】B。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视、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的,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着作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着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犯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着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4、【解析】A。《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 ,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张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应当在撤销查封决定的同时,责令税务局赔偿因查封决定给张某造成的财产损失。答案选A。   5、【解析】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和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故应选D项。 下一页更多有关“法律基础知识选择题及答案”的内容

5,一道法律选择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题干要求“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针对法律行为内容而言,所以选D
D

6,关于法律的一项选择题

B.防卫过当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侵害的确还在进行,当时甲并未离开乙家,乙的丈夫如果此时采取可以夺回财物的措施算是正当防卫(比如暂时将甲反锁在屋内,然后报警).但甲此时只是占有了乙及其丈夫的财产,并准备离开,他的行为并没有威胁到乙的丈夫的人身安全.乙的丈夫却将其打伤属于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在这个案件中,甲入室抢劫将乙打昏,并携带财物准备离开,乙的丈夫回来时侵害仍在进行,所以不能算是假想.防卫不适时:提前防卫,事后防卫.案件中侵害正在进行,所以也不算
自己慢慢想想吧 !应该是B
A、正当防卫。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中,他正在侵犯乙的财产权,乙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进行所述行为,所以属正当防卫。

7,法律选择题

  选BCD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释义】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条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l)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因为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的合同,总是希望合同有效,并且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因此,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这种合同无效,是符合相对人利益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特别指出的有两点:(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所有的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具有效力。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书本、乘坐交通工具等;对于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订立某些合同,而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就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l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相对人在催告中一般要设定一个期限,本条规定1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本条第二款除了规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C和D
d
B,理由乙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和D主要考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
BC
选择c

8,法律的选择题

这是赤裸裸的考法条啊!选 D.《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选bcd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释义】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条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l)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因为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的合同,总是希望合同有效,并且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因此,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这种合同无效,是符合相对人利益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特别指出的有两点:(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所有的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具有效力。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书本、乘坐交通工具等;对于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订立某些合同,而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就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l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相对人在催告中一般要设定一个期限,本条规定1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本条第二款除了规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9,法律 选择题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当选B
选bcd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释义】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条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l)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因为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的合同,总是希望合同有效,并且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因此,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这种合同无效,是符合相对人利益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特别指出的有两点:(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所有的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具有效力。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书本、乘坐交通工具等;对于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订立某些合同,而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就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l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相对人在催告中一般要设定一个期限,本条规定1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本条第二款除了规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选BA项是原告户籍所在地;C项是被告所在地;D项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诉讼法》有明文规定的。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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