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65条对应民法典多少条,合同法 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06 07: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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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民法通则63到65条急用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65条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你提出的三个问题作出如下回答:1、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2、劳动者可以直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辞职。3、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还是得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理解这几条法条时注意:一、第三十七条,侧重的程序问题。法条的意思是,只要劳动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或者三天通知。二、对于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侧重的是实体情况。告诉劳动者,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以这些情况为理由提出辞职的。如果没有这些情况出现,劳动者还是可以提出辞职。法律规定、列举出这些情况,是出于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对这些特定情况出现时,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或赔偿的。没有出现这些情况时,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这也是区别所在。
4,合同法 第65条
1、这条规定是债务代为履行,不是债务转让,代为履行是指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来代替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是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要归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第三人不会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仍然由被代替的当事人承担。债务转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了变更,第三人取代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并实际承担起合同履行或不履行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84条规定才是债务转移。2、看看三大本中关于合同的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你就明白了,你现在概念混淆3、这条规定根本就不是债务转移,而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所谓合同相对性的现实情况举例来说,A买方和B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将货物交付给A,C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B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看看三大本里关于合同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看懂之后你就明白这一切了。举个例子说明吧,A和B签订买卖合同,由A卖给B货物,货物由A的供货商C直接交给B。这样就很清晰了。《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债权人能够向合同的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也只能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由他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种合同即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此类合同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任并未成未合同当事人,只是按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一出发,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且没有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5,民法通则65条66条67条民通意见81条合同法409条拜托一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8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合同法:409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6,合同法65条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债权人能够向合同的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也只能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由他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种合同即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此类合同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任并未成未合同当事人,只是按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一出发,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且没有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问自然人违反劳动合同法非法用工(没签合同等所有规定的手续,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违法经营),并在经营二个多月后欠二人计件工资共一万三千多元逃跑了,被欠薪者在有充分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下,能否凭自然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名片,经营地点等除身份证信息因无法得知外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该违法者呢?劳动仲裁部门已经以无法提供直接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和无法提供用工者身份信息证明文件为由不予受理。这一条不是债务转让,而是代为履行。理由: 1、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双方主体会发生变更,而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主体并未变更。举例说明,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第三人,当B把债务转让给C时,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A为债权人,C变为债务人,此时是债务转让。而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为,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履行人,合同的主体仍是A和B。 2、这一条规定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之中,而不是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之中,说明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履行问题,不是债务转让即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 3、真正的债务转移的规定在第五章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以,综上所述,六十五条并不是债务转让的规定,合同主体未发生变更,债权人仍然是A,债务人仍然是B,所以违约责任仍由B承担,第三人C只是代为履行义务,不是合同主体。 最后再举一个例子: 代为履行:A与B签订合同,由B为A做一批衣服,后B请求说,我没有空,可否由C代我做,出了事我负责,到时钱还是给我,A同意。此时合同主体仍然为A和B。 债务转移:A与B签订合同,由B为A做一批衣服,后B请求说,我没有空,可否由C给你做,从此和我无关,以后你和他结算,A同意。此时合同主体变更为A和C。1、该条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不是债务转让;2、因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原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所以第三人不履行时,原债务人构成违约,故债务人应承担责任;3、65条的确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才是债务转让。1、这条规定是债务代为履行,不是债务转让,代为履行是指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来代替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是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要归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第三人不会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仍然由被代替的当事人承担。债务转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了变更,第三人取代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并实际承担起合同履行或不履行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84条规定才是债务转移。2、看看三大本中关于合同的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你就明白了,你现在概念混淆3、这条规定根本就不是债务转移,而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所谓合同相对性的现实情况举例来说,A买方和B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将货物交付给A,C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B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看看三大本里关于合同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看懂之后你就明白这一切了。
7,如何评价合同法第50条和民法通则第65条
1. 应从构成、性质、法律后果承担等角度分析上述两种制度,深挖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即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意图。2. 可以在此基础上分析法条运用的结果与立法者本意是否有相违背处,若有则提出修改的建议。若再深挖一下,可以探讨一下民法与商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甚至谈论一下民商是否应当分立的问题。3. 具体点:民法通则65条第一和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法律行为私法自治与强行法规的平衡;第三款谈到了委托关系内部约定与第三人的关系,总的方向是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但是此款的规定依然是站在“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上去谈论的,未将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作为基点,可以说体现了我国民法相对于“交易安全”更偏重于保护“已得财产”相应的合同法第50条则站在“交易安全”的立场去进行了全新的表述,确定了第三人合理信赖的完全主导地位——第三人的信赖已经起到了补正合同效力的作用,但是此条规定过分的保护了交易安全,未从民法上去区分过错的情形及结果会引起的不同程度的损失,相对于民法上的无权代理制度,此条规定更像是一个商法上的表见合伙或者隐名代理制度,可以说合同法第50条是在用商事法则去通关民商两个领域,似乎有点矫枉过正了,这也可以说是我国民商合一的一个体现。4. 《民法通则》第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法揣瘁废诓肚搭莎但极责任。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为有效《民法通则》第58条是对所有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所以《民法通则》第58条相对《合同法》第52条的范围更广。现在对于合同效力认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合同法》。《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评价就是解释法条,把该有的情况都具体化一下,也可以列举,最后就像你自己说的一样,写一下法条的立法意义和目的,有的还可以写一下缺陷和不足,加点自己的看法就可以拿高分了,我们大一的时候都这么考,写多了就熟悉了给你个基本思路,就是民法相对于“动的产权”,偏重于保护”静的产权”,因此它未明确规定越权代理与某些无权代理的情形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具体点:民法通则65条第一和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法律行为私法自治与强行法规的平衡;第三款谈到了委托关系内部约定与第三人的关系,总的方向是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但是此款的规定依然是站在“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上去谈论的,未将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作为基点,可以说体现了我国民法相对于“交易安全”更偏重于保护“已得财产” 相应的合同法第50条则站在“交易安全”的立场去进行了全新的表述,确定了第三人合理信赖的完全主导地位——第三人的信赖已经起到了补正合同效力的作用,但是此条规定过分的保护了交易安全,未从民法上去区分过错的情形及结果会引起的不同程度的损失,相对于民法上的无权代理制度,此条规定更像是一个商法上的表见合伙或者隐名代理制度,可以说合同法第50条是在用商事法则去通关民商两个领域,似乎有点矫枉过正了,这也可以说是我国民商合一的一个体现。 以上一时所想,不系统,亦不太充分,仅供参考老师让你们评价这两个法条,说明这两个法条之间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而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老师让你们分析的应该是民通65条第三款的授权不明的法律责任与合同法50条的表见代表法律责任的不同,从而更好地区分两种类似但本质不同的制度。问题确定之后,就从构成、性质、法律后果承担等角度分析上述两种制度,深挖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即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可以在此基础上分析法条运用的结果与立法者本意是否有相违背处,若有则提出修改的建议。若再深挖一下,可以探讨一下民法与商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甚至谈论一下民商是否应当分立的问题。以我所在的西北政法老师的一般标准,能够发现问题就能得到及格的分数;如果表述、分析恰当,并能主动探求立法者的意图,就可以得到75以上的分数;如果可以更深入到民商事制度的比较和民商是否分立则应当可得到85分以上的分数。三年学习的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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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合同法 对应 民法典 合同法65条对应民法典多少条 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