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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

如果是按份共有,按照事前约定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共同共有,出资的按出资比例分割,不能确定出资,平均分割。
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两人的收入和用收入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配,孩子不能参与财产分配。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

2,为什么继承纠纷不能直接分割共有物

法律并没有规定说不能直接分割,只是从实际角度考虑直接分割共有物不利于物的实际使用和矛盾解决。比如涉案的是一套房屋,如果直接判决各个继承人共有该房屋那么对后续的使用是不利的,有的人想自住有的人想出租就容易产生新矛盾。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确权纠纷不是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也就无诉讼时效的保护。

为什么继承纠纷不能直接分割共有物

3,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公用物适不适用诉讼时效

1,没有约定不得分割情形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不需要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才分割。 2,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除外)。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在我国仅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这个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公用物适不适用诉讼时效

4,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一般怎么处理

据《物权法》第一百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可以从分割后房屋是否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登记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把握。对于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在不符合分割标准的情形下,各当事人对房屋共有的份额,构成一种抽象的归属关系,此时可通过折价补偿等方式予以分割。但是,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不以价款的方式分割,则应在维护房屋整体利用价值的前提下,在内部的使用关系上进行确认区分。
你说的,120平集资房,是你爹名义购买。付款收据也是你爹姓名。那么~~登记人是你爹妈?是你爹的话,这房子属于你爹财产,和你无关。再说240平别墅,登记人是谁?你爹妈?如果是,那也属于你爹妈财产,和你无关。都不属于你住房,你的配偶自然更是无权分割!住房权益属于谁,是看房子登记人是谁。这个很重要,只要登记人上没有你或是你配偶姓名,这些住房在你们离异时,是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律讲究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男方住房分割财产,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是你俩共有财产,才可以。

5,共有人对如何使用共有财产有争议如何处理

你好,共有人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应当由全体共有人通过约定来决定;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共有人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来行使权利,而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当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适用解析】《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物究竟应当如何利用。对此,法律实际上是授权当事人自由确定的。《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管理共有财产,需要由各共有人达成协议,同样,如何利用共有财产,也必须要由全体共有人通过约定来决定。问题在于,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确定共有物的财产利用。笔者认为,按照《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全体共有人都享有利用共有财产的权利。当然,对此要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应当按照份额利用共有财产,而共同共有人应当平等地行使权利。但是,对于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发生了争议,当事人能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决定如何利用共有财产?目前实务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就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时,还是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来行使权利,而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如何利用共有财产。理由如下:第一,如何利用共有财产,这是共有人的私人事务,法院不能随意介入。例如,甲乙丙共同出资购买货运车,有人主张将车用于货运,也有人主张将该车出租。三人无法对车的使用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还是应当由共有人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决定,不宜提请法院决定如何利用。第二,法院事实上无法决定究竟哪一种利用方式对当事人最为有利。毕竟法院不是私人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如果法院决定采取某种利用方式导致亏损,法院也不可能承担损失。第三,共有关系的形成,就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共同利用共有物。如果当事人无法就共同利用共有物达成协议,那么,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网页链接
夫妻共同财产有1/2是妻子的,1/2是丈夫的,丈夫死后只有1/2的共同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继承要先析产后继承.

6,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问题求解

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共有,也可以约定单独所有。这是法律规定的财产拥有模式。谢谢你对百度的关注,祝福你生活愉快,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现代的婚姻家庭财产不仅包括生活资料,也扩展到投资经营性的财产,如股权。夫妻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并以配偶二人名义或配偶一人名义出资,形成股权。当因夫妻离婚或其他原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股权自应以适当的方式在夫妻间重新分配,形成特有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这种形式的股权转让,涉及婚姻和公司,应依照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并处理转让问题。我国新旧公司法、婚姻法均未规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作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很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夫妻二人均为一家公司的股东的股权转让纠纷;夫妻一人为股东的股权转让纠纷。 夫妻二人均为一家公司股东的情形,包括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设立经营的公司。前者涉及一人公司问题,股权在夫妻之间也即股东之间转让,按照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可。在有其他股东存在的公司中,夫妻二人的各自股权理论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进行重新分配。如配偶一方持有股权占40%,而另一方占5%,如果确定45%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名义出资的问题,则须在分割时进行股权转让或股权价值补偿。如夫妻事先或事后协商约定股权各自持有,应不成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或事后达不成协议,则分别情况处理:维持原股权不变,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其他补偿;双方均转让股权,转让价款按规定分配;一方按公司法规定向夫妻外的人转让股权,持有股权比例高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重新安排夫妻股权,股权在夫妻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对于以上情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夫妻一人为股东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问题,在实践中较为突出。新公司法实施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处理有关纠纷。新公司法实施后,适用该解释则存在一定的问题。该解释虽然是对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的规定,但实际上也是对旧公司法的解释,涉及了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等公司法问题。旧公司法在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上的规定与新公司法存在不同,如旧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新公司法则改订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夫妻一方配偶为多数股东,则该司法解释中许多需要股东同意情形的规定,配偶股东未回避,可能因配偶股东的反对而流于形式,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问题作出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 夫妻一方为股东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问题,实质是夫妻另一方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即股权能否在夫妻之间自由转让问题。新公司法未对夫妻之间股权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股权可以在夫妻之间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限制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但公司章程的限制规定不得侵害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股权向夫妻一方转让,实质上是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关于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处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权向夫妻一方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估价。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应当由转让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转让价格和其他同等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就您所说情况,男方单方面在20多年前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时间已经过去20多年,女方应该知晓,但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应视已经认同处理。即使不认同,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再提起诉讼! 不知是否能帮到你~

7,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50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个人财产,规定范围后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夫妻离婚时,如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有属于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三、分割的原则与方法1、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许可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应当予以承认;在协商不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判决。当然法院判决的原则与方法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指导。2、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在离婚时,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分割共同财产时需照顾子女利益,照顾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将共同财产分给子女一部分。(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我国婚姻法对于判决离婚,实行破裂原则离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均可以获准离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可获准离婚。但是,如离婚是一方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精神的伤害,也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所以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承受离婚的后果,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痛苦,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需要说明的是:照顾并不是一种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时损害赔偿。得到照顾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据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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