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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分析案例中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案例:甲的广告是一个要约邀请。乙的短信是个想与甲订立合同的要约,甲并没有作出承诺,所以合同并未订立。丙与甲已经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并未交付,所有权并未转移。所以丙享有请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的权利,甲有请求丙支付价金的权利,对应的也就是义务了。丁与甲的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由于已经得到甲的承诺并不存在要约撤销与撤回的问题。

合同法分析案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就是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合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章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等,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知你需要什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第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章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等,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知你需要什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第
可以具体言明吗? 劳动合同没有必要,那是国家同一版本,至于保密协议等的权利及义务,因不同的服务范畴而有不同。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4,怎样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你可以要求退回押金,如果你没上班,可以低于合同约定正常工资。如果要你去的分店属于这家美容院,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合同成立的意义是为了确定权利和义务,这里的确定,是指将双方在要约承诺过程中(或者通俗地讲谈判过程中)所约定和达成一致的事项确定下来,以书面确定为主要形式,从而使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再有争议。我想应该是你对确定两个字含义理解不一致。但这种已经被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总是自动在合同成立时就由当事人享有和承担,而是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才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英美合同法上都会有一个“排除口头协议条款”,大意是签在协议里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取代之前所有的协商、谈判、磋商之类的过程中所达成的一致。目的也就是为了这个。

5,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有:  1.劳动者权利有:  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2.劳动者义务有:  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义务、执行安全卫生堆积和劳动纪律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如依法发行劳动合同义务,保密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并不是直接规定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法律,而且,关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哪一步法律规定,而是很多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权利有劳动选择权、就业自由、有权要求签订合同。获得报酬、单方解除合同权、投诉权利等。义务比如签订合同、支付违约金等,权利义务是无法具体明细的

6,什么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属于合同的概括承受又叫做“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但是合同的概括承受并不是合同终止,只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变化,合同内容对新的相对人依旧有约束效力。参考《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7,合同中有权和有义务的区别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他认为附随义务是在债之关系上,除给付义务以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尚发生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义务。  二、从给付义务的概念: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存在的目的是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发生原因: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三、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从价值取向来看,从给付义务旨在使得主给付义务得到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二者与给付的关联程度不同。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非自始完全确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则是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则。从义务内容上看,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通常为增加一种物的给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为等,确定性较高,法定或约定的操作性较强;而附随义务虽然在法理现代化进程中有一定法定趋势,但其内容仍然以不确定性为其基本特点,故法定或约定可能性较小。  4、可诉性不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是指附随义务本身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客体,但如果在附随义务被违反,且构成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得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名义诉请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首先,违反上述两种义务,引起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所应赔偿的范围是固有利益的损害,而从给付义务既然为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而生,那么违反后若致主给付义务无法履行,则发生履行利益的赔偿问题。其次,能否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及解除权不同。由于从给付义务以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为目的,因此从给付义务违反后如导致主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或者无利益,则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而附随义务以债权人的固有利益为保护的目的,故违反后原则上应仅仅产生损害赔偿而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的问题。  五、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王利明的观点)。
有权代表你有权利做合同中规定的事,具体要看什么样的合同,比如你有权要求对方把项目做到你满意为止或者多长时间内结束掉,这些都是你们谈的时候定下来的,属于你的权力。义务就是你要求对方这么做,对方需要你提供一些材料啊,资金啊等,这些是你的义务,你必须尽好自己的义务,才有权享有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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