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应该是在银行之类的地方遇到的吧,用存折、有价证券等抵押的一般叫质押

什么是质押合同

2,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法律分析: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3,质权合同是否生效质权合同和质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二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但是,质押权自质物交付时成立.本案中,摩托没有交付,你还未取得摩托所有权,所以质权合同未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下,合同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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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押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法律对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此时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生效.该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质押物没有交付。而且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必须办理登记。因为是机动车。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质押物没有交付。而且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必须办理登记。因为是机动车。
没有违法的合同一经签订立刻成立。质押合同也是如此。生效以该质押物的交付为要件。

6,质押合同是什么合同

质押,有点人质押住的意思,就是你向别人借钱,需要交一点抵押物到出借人手上,用于质押的主要是一些动产,金银首饰,车子,不动产不能质押,因为不动产没办法交到银行手上与之相应的是抵押合同,签订抵押协议,但是抵押物不用交到出借人手上例如一套房子,我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房子我继续住,例如一辆车,我和银行可以签抵押合同,也可以签质押合同,如果签的是质押合同,车子我得交给银行。稻丁特训.
1、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需要“移交质物”这种特殊形式。2、因为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如有帮助,请采纳!

7,合同书上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质权人占有质物是质押区别于抵押的本质特征,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权人未占有质物,质押合同未生效;但是质权人在占有质物、质押合同生效后,又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其法律后果究竟是质权消灭,还是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情况法律未规定。 考虑到担保法第87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的规定,并未将丧失占有质物作为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因此,最高法院有关“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解释,回避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比较稳妥的。债务人(debtor)债务人,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creditor)相对。 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 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8,什么是质押合同和债务主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采纳我吧!

9,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押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 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 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 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 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 移交 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 区别一:合同生效日期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区别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属对象不同。 抵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不归债务人占有;质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质权人占有。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因此该题目应选择: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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