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担保法保证部分重要法条分类总结

1、counter 担保法第四条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counter担保。Anti 担保适用本法的规定。法解释第二条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反-担保方法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担保、抵押或质押。二。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1)保证人有担保 Law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1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5、 担保法作废了吗

未作废。担保法律并没有被废除,而是被修改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0/法律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物权法不能取代担保 law的根本原因在于担保 law不仅仅是担保物权法。还有担保债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为担保现有担保所有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发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上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用担保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6、 担保法规定的 担保方式一共有几种

担保 law中有多少种方式?关于这个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一、担保 Law (1)一般担保中规定的担保方式;(2)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担保,属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过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的责任。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认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7、 担保法连带 担保责任的规定

规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同一债务分别承担对债权人的全部偿还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指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照份额担保承担责任的除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对同一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保证人对共同保证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或者债务人和保证人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特征如下:1。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法律上推定的一种保证方式。作为担保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担保。而我国“担保 Law”规定,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8、 担保法规定的 担保方式

法律主体性: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以抵押物作为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或者加工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 担保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担保1995年6月30日法律(1995年6月30日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合订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权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一为了促进金融中介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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