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合同法务部审核该怎么审

你的问题比较笼统,我试着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我理解的合同评审,就是我们律师常讲的“合同审查”,这是企业法务人员的主要工作之一。 合同审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合同主体。看合同各方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比方说,公司是否存在?个人是否成年?有的合同对主体资质有限制,比方说,如果没有建筑资质,就不能签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等; 2、权利义务是否合理。这要看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甲方该做什么,乙方该做什么,什么时候该做,出现某种情况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等等; 3、违约条款。有合同就可能存在违约,什么情况算违约?违约了如何处罚?这也是合同约束力的重要环节,你务必仔细审查; 4、争议处理。合同应该为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处理的途径,首先当然是协商,协商不成的,是诉讼还是仲裁?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仲裁机关是哪一个?这个方面是要重视的。 5、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的合同约定签署后就生效,有的是附条件生效,你要进行审查。 至于其他的就得根据实际情况由你把关了。总之,合同审查就是从法律上把关,使合同要有效,而且对你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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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法律角度分析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从哪些方面予以审核 主要

算数的。
你好,中国快律为您解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审核以下条件:1、股东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制改革后: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和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除外。)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公司住所。可否作为公司住所,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来确定。以上回答仅为参考帮助说明,相关支持请关注中国快律官方微信或微博。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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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问什么是法律文书审核

法律文书审核:1、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为企业用户会员量身打造个性化的法律保障计划,由律师为用户审核法律文书和审核相关法律文件。会员用户一年内可以享有合同审核服务上限6次的权限。(网站中提交待审核文书) 2、只接受电子合同,合同字数2500-3000内(A4纸小四号字大概两页)。不接受口头合同审核,即对于只有口头陈述内容而没有具体书面合同的不做审核。3、合同形式方面,是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格式合同或已有很多范本的合同。鉴于我们的客户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合同形式方面,主要包括经济类合同,如企业间的货物买卖,租赁,承包经营等等。4、客户在合同审核中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陈述、文件资料或证据的责任,且对委托事项有独立的判断决策权。因客户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或者其他方式误导律师,造成客户或者第三方损失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5、审核时间收到日期起三日内。提醒用户注意尽量提前提交审核,否则可能影响到诉讼时效,权利的除斥期间等等。由此产生的后果我公司不负责。对于合同内容不甚完整的地方,在通知对方提供具体的信息之后,时间重新计算(收到回信后3日内)6、用户对于同一份合同提交审核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审核结果只是提供合同形式的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由此引发的争议与我公司无关。7、本服务每月仅限使用1次。 谢谢您对电信产品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如果以上信息没有解决您的问题,也可登录广东电信手机商城企业知道平台http://zhidao.baidu.com/c/gd189,向在线客服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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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事合同评审

合同评审是指接到客户订单以后,为了确认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订单,对生产能力和物料进行确认,扫除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子,避免因生产过程中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影响产品质量和交货时间的一项活动。首先,合同评审(Contract Review)是供方的职责,但可以与客户联合进行;其次,合同评审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的不同阶段重复进行,该定义明确提出应在“合同签订前”开展合同评审活动,以确保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规定得合理、明确并形成文件; 第三,如果合同中又提出质量保证要求,评审时应同时对此项要求进行评定,通过对合同要求与实验室现有能力的对比,评定供方通过必要的努力能否实现合同的规定,包括质量与交货期、违约赔偿等。根据满足合同要求的难易程度,实验室可组织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评定,对复杂项目合同评审一般在投标阶段就开始实施,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往往要多次进行合同评审活动,直至合同正式签订为止。合同签订后若发生合同更改,则还需重复上述合同评审活动。合同评审的内容  (一)技术保证能力 1.应用的材料 2.采用的结构和工艺 3.要求的加工精度 4.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 5.设备加工性能的符合性 6.产品包装要求 7.功能尺寸 8.顾客的其他特殊要求 (二)质量保证能力 1.检验和试验要求 2.质量验收方式 3.质量保证期 4.检验能力 5.质量标准 6.特殊质量要求 7.质量责任的确定方法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三)材料保证能力 1.有无库存或数量是否充足 2.材料质量状况 3.是否采用了新材料 4.是否需要采购 5.采购周期能否保证合同交货期要求 (四)生产保证能力 1.合同产品的数量 2.合同交货期 3.合同产品所需设备能力 4.供货能力 (五)资金保证能力和财务结算 1.合同所需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的资金保证状况 2.财务结算方式 3.顾客的户名开户行、帐号、税号是否清楚。 (六)价格 1.常规合同或订单是否执行了公司的价格政策2.一般和特殊合同的价格是否合理。 (七)其它 1.交货方式 2.付款条件, 3.运输方式是否符合交通运输法规及公司运输现状 4.保险费运输费等费用承担情况 5.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
评审员就是审阅你合同文本的人员,最后会得出结论你的合同文本那里存在什么样的风险,给出自己的建议,帮助你来修订你的合同文本。
就是公司内部对合同进行内部审核,各评审部门出具意见,是控制合同风险的常规手段

5,为什么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

法律规定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企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经验、人员及设备配置情况、企业信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法律规定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企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经验、人员及设备配置情况、企业信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一)投标人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是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二)对投标人能力的审查,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三)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还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主要是为了保证项目完成质量,把那些能力不足,规模不够的,无法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的单位排斥掉。比如一个500万大项目,却让一个十几个人的无资质小施工队低价中标,能保证质量吗?审查内容大概包括单位施工方面的资质、财务经营状况、以往业绩、取得的荣誉奖励等。必须合法合理的设定资质要求。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企业经营权、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主要施工机械、信誉、项目管理机构、投标行为,合同履行行为、工程质量等。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为什么要备案

建设工程工期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公共安全,专业性强。这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进行强制管制的原因,管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行合同备案制度。但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逐渐成熟,已经逐步开始取消建工合同备案制度。
1、合同中已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按合同已有/类似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执行,调整原则为调整费用=投标单价*调整量(合同价款增加),但确定的单价或费率等均不得高于2008年版天津市相关定额95%的价格(这些定额包括《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相应的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若确定的单价或费率高于上述定额95%的价格,按定额下浮5%执行;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定额参照《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费用费率按《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材料单价按投标时的当地价格水平计算,综合费用及材料价的总价再下浮5%...1、合同中已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按合同已有/类似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执行,调整原则为调整费用=投标单价*调整量(合同价款增加),但确定的单价或费率等均不得高于2008年版天津市相关定额95%的价格(这些定额包括《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相应的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若确定的单价或费率高于上述定额95%的价格,按定额下浮5%执行;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定额参照《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费用费率按《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材料单价按投标时的当地价格水平计算,综合费用及材料价的总价再下浮5%。对于此类变更或签证价格的确定,在结算时由发包方委托的有资质第三方进行审定.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审核的价格(单价或总价)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7,如何审查合同主体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者当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债的主体变更,并没有改变合同关系主体相对性的特点,因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关系中,都已经成为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合同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
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一、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二、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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