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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所以电话委托不符合规定。2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因此,对胡的解聘符合第3 公司法 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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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参与分配,但分配比例一般以其实际出资比例为限;无权取消股东资格,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追加承诺出资。根据“公司法(2005)”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未按期足额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支付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2005)”第三十五条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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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有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劳务和商业渠道不能作为出资方式。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所以,如果A公司不是投资公司,必须在2年内付清。

这个问题只有20% 2。中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不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可能不为公司所知,转让方应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因转让方的过错导致转让方未申请变更公司股东的,转让方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合同承担违约责任。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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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光公司成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见文章公司法 2629。2.公司余额由丁方补足,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三十一条。3,可以。由于该房屋产权未过户至洪光公司,甲方无实际出资。4.它不符合。见公司法第149条。(特殊义务)5。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见公司法 Article 150153。6.合同是有效的。见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其他股东的责任,参见最高法院1994年批复第公司法20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附: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作出的《关于企业撤销或者关闭后设立的其他企业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设立的其他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其实际自有资金与注册资本不一致, 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并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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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因此,执行董事的设立是合法的。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所以监事的设立是合法的。

本案中,甲方、丙方并未违反本条,故饮料公司的组织架构符合公司法。(2)属于饮料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保健品厂的行为。成立后对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乙方向丙公司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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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公司法 Case 1。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讨论决议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七名董事中六名出席会议。其中,谢董事因病未能出席会议,通过电话委托李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业务竞争,但甲公司总经理胡在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甲公司总经理胡;胡在B公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应返还给A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谢董事委托李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是否合法?简单说明原因。(2)董事会解聘A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单说明原因。(3)董事会决定将胡为B公司经营活动所得收入上缴A公司是否合法?简单说明原因。

7、 公司法 案例分析

1。1.属于吸收合并,合并后,一家公司消失了。2.一般是无效的,因为公司合并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决定。一般只有两种情况有效:a .之后,股东大会已经通过提案;b .董事会董事也是股东,董事持股三分之二以上,3.除非事先约定并通知债权人,否则是违法的。第二,1,不合法。这是故意利用分离,转移资金,以避免债务,一般一个公司是分的。如果分立后的原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无权干涉,但这种情况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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