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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有什么要求

交了定金如果违约是不能返回的。
不超过付款总数的20%,及4万

定金有什么要求

2,国家规定定车定金是多少

车辆价值钱款的20%为订金
定金是不能退的,除非你买车,经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国家规定定车定金是多少

3,请问对于定金的额度有无明确规定例如不能高于总价的百分之多少

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担保法》对定金额度有明确规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具体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追问。

请问对于定金的额度有无明确规定例如不能高于总价的百分之多少

4,对于定金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一、担保法对定金的规定是: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二、合同法对定金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会计制度规定货款定金怎么规定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目的在于促使 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 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 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定金在会计中: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还有一种 觉得订金会退回时候  借:其他应收款--xx  贷:银行存款/现金  支付余款,或者退回订金时候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xx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交定金就是预交款项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提货的时候借:银行存款(提货时交的剩余款项)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6,关于定金法律有什么规定原创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预定金”或称“订金”,它是客户向出售方预交的一部分钱,是一种合同要约,如果出售方接受,表示其承诺,则两者之间就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合同生效。如果此次交易解除,则出售方应退还。“预定金”或"订金"不是法律上的"定金",签合同时,如果写的是"订金"或“预定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定金,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在约定定金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担保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的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对定金的具体数额的确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则超过部分无效。定金的合同的有效或无效,有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定金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2、如果定金合同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则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

7,定金和保证的主要规则有那些求解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因其具有较为复杂的特殊和功能,既不能等同于物的担保,也不同于人的担保,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 定金的预先给付性 定金合同作为主债的从合同,一般要在主合同成立时或者主合同届履行期前设定。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定金交付定金合同始为成立并生效,这要求定金给付应先于债的履行期,此为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有定金的预先给付,定金罚则始得适用,定金的担保功能才能发生。若没有定金的预先给付,发生不履行合同时,因为定金罚则无法适用,定金的担保功能则无从实现。因此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是定金担保形式的首要特性。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是保证、抵押、留置三种担保形式所不具有的属性。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合同时,他的保证责任才可能产生,这时有给付行为,在此之前,保证人不负如何给付义务。抵押担保以合意+登记为其成立模式,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的实现也是在发生违约行为时才开始,抵押权人得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留置作为法定担保形式,成立是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后,更无先行给付可能。 质权因在设定时须转移占有,质权设定也为未来之债权担保,所以质权有先为给付形式。但此处质物的交付,仅为转移物的占有,而质权人保留所有权,这是质权的一般内容。定金的先行给付与质物的先行交付是否相同,争论颇大。笔者认为,定金给付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质权的交付仅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对此,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二) 定金的双向担保性 定金并非只是对一方当束人提供担保,虽然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向对方给付定金的情况鲜有发生,即使一方给付定金以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担保作用,而非仅对受定金方发生担保作用。定金的双向担保作用是因定金的担保功能机制定金罚则而产生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债务时,不得请求返还定金,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对受定金方来说,其担保功能在于对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没收定金,定金因先行给付,具有所有权让与担保的功能。在对方履行渍务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具有抵销之优先受偿功能,定金对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其担保功能在于对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受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对受定金方是一种惩罚,具有保证其履行债务的强制功能,但欠缺优先受偿的担保效果。 一般担保物权和保证的担保功能都是单向的,即一方提供的担保,仅对对方有担保作用,对担保提供方则没有任何担保作用。在双务合同中,即使存在双方提供担保的可能,双方均为担保的提供方,同时都为担保的享有者,但双方是分别对两个独立的担保形式享有担保功能,而非就同一个担保行为向双方提供担保。这与定金同时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是不同的。但应注意,定金虽具有为双方担保的功能,但对双方的担保功能决非同日而语。定金对受定金方,是一种物的担保,相较对付定金方的债的担保而言更为可靠。 定金的双向担保性也使定金与押金、保证金区别开来。押金、保证金-般表现为以交付一定金钱来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形式,虽然不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在民间交易中却广为采用,许多人往往将定金和押金、保证金混为-谈,实际上它们有明显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定金的双向担保性,押金、保证金只对收受方有担保功能。押金、保证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因而对给付方无任何担保可言。另外,定金给付具有预先性,定金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押金、保证金的交付出往往与债务的履行同时进行,通说认为押金、保证金的交付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33] 并且多适用于单务合同,而定金多适用于双务合同。 (三)定金担保的惩罚性 定金担保有鲜明的惩罚性,此为通说。定金担保的核心是对违约者的惩罚,既不同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也不同于保证的清偿责任的扩张,担保物权和保证的本质在于实现债权的最终清偿,而不是对债务人的惩罚。依我国《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适用,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只要有可归责之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便应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以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或者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为代价。定金通过适用定金罚则形成独特的担保机制,惩罚性是定金担保的最重要的性质,由此可见一斑。强调定金的惩罚性,并不否认定金的清偿功能,关于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论述。 (四)定金担保的双重归属性 定金因其标的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须为先行给付,且因转移所有权,为颇有特色的担保形式,一般称之为金钱担保,这无异议。但定金属于哪一类担保形式,学说意见分歧很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定金是物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主要三种不同类型:一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是所有权担保;三是金钱担保,包括定金和保证金。" [34] 第二种观点认为,定金是人的担保,定金产生于定金合同,是一种债的关系,作为倚的担保应为人的担保。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既不是物的担保也不是人的担保,而是与之相并列的第三类担保--金钱担保。 [35] 定金的标的为物,即金钱和可代替物,定金设立有物之交付,因此,定金具有物的担保性质,物的担保说有一定道理。债权担保说也有其立论基础,定金是一种债的关系,对定金给付方尤为如此。金钱担保说,清楚地看到将定金作为物的担保或债权担保的不足,而强调其特殊性,把定金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有其合理之处。 定金具有特殊的担保功能发生机制,又有双向担保性,这都是其他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完全不具备的,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定金无法简单的划归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之列。定金的担保功能分为对受定金方和对付定金方两种情形,且大不相同。首先,看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担保。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担保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债务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这是定金对受定金方的主要担保形式。定金因预先给付,一经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受定金方可以自由进行支配。在对方不履行渍务时,则不再返还定金,此时定金显然是一种物的担 保形式,属于所有权担保的一种。另一种是质务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的情形。受定金方享有以定金抵作价款的权利,这种抵销权是债权的效力,具有优先受偿的优先权特征。 其次,看定金对付定金方的担保,付定金方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受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实际损害。定金双倍返还请求权属债权无疑,因之,对付定金方来说,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由此可见,定金既有物的担保性质,又有人的担保性质,所以定金应为一种与担保物权、保证并列的独立担保形式,但称之为金钱担保,容易使人发生定金非为物的错觉。笔者认为直接称之为定金担保可矣。 可见,定金对受定金方来说,是一种物的担保或者是优先受偿权,为可靠的担保。而对付定金方来说,是一种双倍债权担保,是对受定金方的加重责任,仍属人的担保,即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对清偿债权提供保证,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在定金交付后,定金方可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定金,付定金方无法也不得控制,也无法防止对方丧失清偿能力,也就无法保障债权的最终清偿。因此,定金对付定金方来说,比其他担保形式风险要大,甚至比不设定金所受损失还大。定金对付定金方不过是"向象征性担保", [36] 只具有强制债务人履约的外在担保功能中无保障债权最终清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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