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如何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法。新刑诉法修改中有哪些强制措施可以由NPC 修改刑诉法决定,一、新的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1、修改引入了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法74法律主体性:New刑事诉讼法Will修改,增加第七十三条,内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

2012年 刑事诉讼法新增原则

1、2012年 刑事诉讼法新增原则

法律的主观性:在我国,我们对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只能依据证据,不能依据我们的想法,而是依据事实。一、新的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1、修改引入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1的概念定义为“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2.调整证据的种类。(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刑诉法经过了几次修订

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制作方法和形式是否合法,包括辨认笔录是否有两名侦查人员和一名证人签字,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3)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书面说明及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意在时间上是否具有连续性,在内容上是否有删节。为了时间的连续性,

刑诉法新 修改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2、刑诉法经过了几次修订

法律解析: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3、刑诉法新 修改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可以看人大决定修改刑事诉讼法。1 .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批程序。鉴于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的理解不一致,为帮助司法机关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和必要性”的规定细化为:可能犯新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逃跑。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逮捕后继续审查羁押必要性的程序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2。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

4、2012年我国修正后的 刑事诉讼法做了哪些改动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者已经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

法律的主体性: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即公安机关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6、 刑事诉讼法74条

法律的主体性:new刑事诉讼法to修改,增加第七十三条,内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在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重大贿赂犯罪的职务,可能妨碍侦查的。但是,不得指定为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

7、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如何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法。全法共290条,现行法律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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