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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公司应该承担赔偿。因为是FOB条款,非洲公司负责安排运输保险。FOB条款: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货船,卖方负责该批货物的清关手续和费用,买方负责清关手续和费用。货物运输保险应由买方承担。本案中,非洲公司未及时告知印尼公司船号、到达时间、到达港口,应承担货物损失。另外,货物的海运保险应由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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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因为回复是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只要要约没有实质性改变,还价的时间相当于10月30日签订合同的时间。1.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它涉及到逾期承诺的有效性。至于接受的生效时间,原则上根据《公约》第18条,采用到达主义。但对于逾期承诺,《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含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表明正常投递可以及时发出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认为其要约已经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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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价人是香港的一家经销商。要约人是上海B公司。2)3)自己看概念4)A公司取消要约失败。其中一个撤销要求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事实上,在他向香港电报局发电报之前,B公司已经向上海电报局发电报接受上述报价。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未将撤销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受要约人。所以不能撤销。5)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的关键是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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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没有追偿的义务。银行只对单据的一致性负责,银行没有义务了解具体单据项下的事项。2.它没有权利,也没有相关的拒绝。3.根据仲裁协议,它有权受理。4.一是与外企协商,提供多渠道救济。如果协商不成,应提起仲裁;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仲裁,可以提起进一步的诉讼。1.银行没有义务收回货款。信用证是卖单据的业务,银行不负责货物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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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CIF纽约,以下事宜由中方承担;二是买方只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不能主张解除合同;问题3。教训:尽量用FOB。1.IT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的信息构成要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2.澳大利亚AAT公司的答复不构成承诺,但构成还盘。澳大利亚公司的回电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因此确立了还价。3.澳大利亚AAT公司与澳大利亚IT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没有销售合同。如果合同成立,应由卖方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投保,CIF术语指成本、运费和保险费(卖方)。5.因合同不成立,无权要求赔偿。6.如果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庭,法院可以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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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有权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所以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2、银行不应该追回货款,因为银行的职责只是审查信用证单据的义务,所以银行不对信用证的真实情况负责,所以不需要追回货款。

4.乙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根据UN国际conventi on on the 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Goods,卖方应对其履行的合同义务承担质量保证义务。乙公司以检验证书为依据,并不意味着乙公司对合同货物的质量不负责任。5.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遭受损失,这种风险应由买方即中国的A公司承担,因为CIF术语是“成本、运费和保险费”,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所以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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