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签的合同有没法律效应

首先,通过网络签署的合同在某些范围内是有效的。只要能确定合同是其本人签署的。 以他人的名义签署的合同无效。即便母亲是她的监护人,但是当他成年,母亲就不再对他富有监护责任。以他人名义签署的合同不是签署姓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视为有效合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的。

网络签的合同有没法律效应

2,主播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主播签署的合同在没有违反法律条文等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主播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3,通过网络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这样也是不可以的,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对方隐瞒身份签订虚假的合同,你的权利是无法得到保证的,你必须和对方见面先提车、再付款,避免上当!
有效的啊。但是,同样的道理,如何相信他呢?签了合同有啥用呢?再说,买车本身就是要签合同的。
如果该合同是被代签人委托签署的,或被代签人已经认可,或被代签人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家属代为签订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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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应

没有效力,这些是骗人的。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个人有权放弃任何自己的财产,不会出现放弃奖品被追责的情况。
置换农用土地是看使用范围性质,需报批上级国土部门,也可在协议签订后去完善(没有在纠纷之前审批完成)
抽奖活动还要先交钱?估计是骗人的。你又另外签了协议么?不会产生违约责任的。
网上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因为网上协议不能确定一个人的身份,真正生效的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采取长久存放证据的方法使某样协议生效(按手印、签名等)

5,网络传来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拜托您指教在线等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我只能说,全凭诚信,产生纠纷,你们这种行为是个很扯皮的事情。
你好, 1.两份的法律效力相同,因为有公司的印章在上面; 2.根据司法实践公章的效力大于签字,经理作为授权委托人不会受到影响,除非能证明是被盗用印章。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同需要对方的响应资质辅助,比如,对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签名等,最好采用传真件。
只要你们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就属于有效合同。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6,网上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是有效的书面形式之一。  合同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合同法》对于要约及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要约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则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的时间;  二是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与上述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相同。  因此,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同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根据上述法律可见,网上签合同,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无效的情形,合同可以认定有效。结合你缩遇到的情况,对方虚构你中奖的事实,来误导你签订网上合同,可以视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从而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7,网络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你看看这个案例是否可以参考: 标题是:“大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 本文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作者:孙永欣 发布时间:2009-08-17 11:34:23 -------------------------------------------------------------------------------- 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赵丽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丽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赔偿公司1万元。2008年8月赵丽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3个月后,赵丽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赵丽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赵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工作后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赵丽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甲公司应该为赵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赵丽不必交付违约金。 三、分析意见 认清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很多单位和毕业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从而引起纠纷。有的用人单位以“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不明确双方的各种权利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诸多权益;有的毕业生也不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 “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对于已经签订过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其正式报到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就业协议也就相应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有效的,如果你的规定对方也签署的话那当然有效。
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除非电子合同的某些条款显失公平,或者订立时一方存在胁迫/欺诈,或者不能代表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是有效的。一般来说论坛的电子合同不包含违约金的内容,但是也不排除特殊情况,比如说如果协议规定,在网站上使用的内容不得转载并用于商业用途,但是用户违背协议,给网站造成损失,就应该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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