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生兼职受哪些法律保护

就你所述,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大学生兼职受哪些法律保护

2,企业中的兼职人员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中兼职人员在具体规定方面,也享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兼职人员一般不得主张缴纳社会保险等特殊要求。

企业中的兼职人员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3,大学生兼职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应不应该受保护

也是受保护的,只要是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个吗!不受的,但对我们大学生来说确实要受法律保护的,哎,打字累死啦!姐姐给我加分吧!谢谢咯,哈哈
你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也要注意自己的保护意识,注意兼职要签订合同,提前说好各项事宜。
当然受法律保护

大学生兼职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应不应该受保护

4,兼职合同要负法律责任吗

1、再不正规也是合同,如果你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该义务合法)的情况,对方是有权利追究你的违约责任的; 2、这种合同对方一般很能谅解一方的终止要求,建议你如实告知对方并请求终止合同;如果你有同学朋友愿意做的话可以顺便引荐; 3、法律总在道德之下,为了培养自己的诚信,不要轻易不遵守任何一个承诺。
如果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兼职,股东违反章程兼职,违法。如果股东兼职的公司与本公司没有利益冲突,股东兼职不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

5,兼职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话是可以兼职的,并不违法。如果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你因与其他单位的合同而影响了你单位的工作,公司可以过失性解除。 但是,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各项草案中,对于兼职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等均没有明确禁止员工兼职,员工是可以兼职的。我国现行《劳动法》没有明确限制劳动者不能兼职,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约定禁止兼职活动,或者兼职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员工从事兼职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当然,如果员工工作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涉及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兼职可能会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或员工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都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使得用人单位获得解除劳动合同权。

6,学生兼职劳动法有什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您目前与您的老板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适用于《民法通则》来调整。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建议您最好与工作单位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或约定。如果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作关系,应当给予补偿,那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处理。如果发生劳务争议,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务合同,打卡记录等)去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需要,您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当地公安机关出面解决此事。
有保护,看你怎么用了。首先是学生,兼职,只和用工方发生劳动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但受民事赔偿约束。如果学生提供不出来双方的雇佣关系的话,出现事故或意外只能自己承担;如果能提供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举报,以你是社会人员为身份载体,要求雇佣方发放你的工资。等工资结算清楚后,你可以自行选择到哪里去实习,而不受现在兼职方的任何约束,因为你们本来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雇佣关系。
这里有两个概念区别需要考虑: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简单了说在校学生没法独立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在毕业之前学生都是归属于学校管理的,必须经过学校。学生兼职最多是跟用人单位建立了短暂的劳务关系,所以要说适用的话,也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部分关于劳务关系的条款勉强能适用。劳务关系的调整主要靠民法、合同法、经济法。

7,大学生兼职受不受法律的保护

大学生兼职是否在劳动法保护范畴内,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劳动者,其仍属于学校统一管理,不具有出卖人力资源换取报酬的资格,其兼职主要是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一般而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签订实践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勤工俭学协议什么的,这是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对此,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及内容、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且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即自然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第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而且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即人身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劳动力的支配权是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没有隶属关系。  第三,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第四,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第五,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约定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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