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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控制权

所有权(控制权)是指你能够对该资产拥有处置的权利,而使用权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处置的权利。 融资租赁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企业租入该资产的时间已经占用了该资产的大部分可使用时间或是在租赁期满以后会购买该资产的租赁等情况下的租赁(判断条件一共有5个),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形式下,租入资产的企业已经使用了该资产的大部分价值,那么就可以视为企业对该资产拥有所有权(控制权),但注意一点这里只是视为还没有真正的成为该企业的资产,所以说企业对融资租入的资产实际上也没有所有权只是视为有(假设有),需要到租赁期满以后才可确定企业是否真正对该资产拥有所有权。
不是这么片面理解的 那按照这么说 对经营租入的设备没有所有权 但是有使用权啊 可是使用权又包括在所有权里

会计基础控制权

2,何谓企业控制权

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企业控制权的安排。在企业控制权安排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流派:一种是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主张企业控制权应由股东单方面拥有,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另一种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企业控制权由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也有人认为,应该把公司中的利益相关者分为资本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两类,其中,只有资本所有者才是公司治理的主体,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也就是说,“股东至上”理论下的股东独享企业控制权模式,与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相关者共享企业控制权模式,并不是绝对对立和冲突的,从本质上讲,两者是统一的,都是基于“资本所有者至上”理论下的企业控制权界定和安排问题。

何谓企业控制权

3,企业控制权和企业管理权是一样的吗区别是什么

不一样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经营权是指企业的经营者掌握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企业的经营只有拥有了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之后,才能根据市场的需要独立做出企业的经营决策,自主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的所有权的一种权能。与所有权相比,经营权少了一个收益的权利.。不变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依法占有、支配和使用所有者的生产资料和商品的权利。控制权,一般是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的,是指对某项资源的支配权,并不一定对资产有所有权。一般来说,所有权人就是控制权人,其经营权可以由自己掌握,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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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控制权和企业管理权是一样的吗区别是什么

4,上市公司股东怎样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股东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股东按其所持股份,实行一股一票制。 第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变卖重大资产)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因此,股东可通过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来对公司的相应决策进行影响甚至控制。 第二,对于公司的非重大事项,一般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来决定。而董事,又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股东可根据自身的表决权来对董事选举造成影响,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然后再通过这些董事来控制公司。如果董事在工作中不再被股东信任的话,股东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依法对其进行替换。 此外,股东大会一般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第101、102、103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召开临时会议;当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务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5,企业管理权经营权所有权控制权的区别以及各属于哪些机构如

回答您好,我是骝莲,很荣幸为你解答。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啦,请稍等,我整理一下答案?管理权和所有权密不可分,所有权决定管理权。投资者依据公司章程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票表决进而对企业经营形成控制权力。 合资企业各方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参与管理权限的大小,一般认为是由其投资比例决定的,掌握多数投资份额的一方具有控制企业的能力。合资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各方股东均具有不完整的控制权:现实中,跨国公司完全控制技术资源(其拥有关键技术的独立知识产权),但不完全控制管理资源;中方控制某些治理职能,但仅有名义上而非实质的最终决策权。2314评论踩关于股权分配方案股权分配课程,解决股权分配根据文中提到的投资为您推荐关于股权分配方案解决,「华一世纪股权激励」股权分出去依然把握控制权专业定制股权分配方案,解决股权分配迷茫huayigq.com广告除权除息是什么意思?炒股谨记这四点,不然亏到你不明不白!根据文中提到的投资为您推荐除权_很多股民都有都有过类似的感慨:一卖就跌?投资本金都保不住,炒股 懂的四个要素_将总结围绕""炒股操作要领传授给大家_除权gp12.cf69.com.cn广告lc...9@126.com17fec72006-04-10TA获得超过2441个赞管理权和所有权密不可分,所有权决定管理权。投资者依据公司章程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票表决进而对企业经营形成控制权力。 合资企业各方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参与管理权限的大小,一般认为是由其投资比例决定的,掌握多数投资份额的一方具有控制企业的能力。合资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各方股东均具有不完整的控制权:现实中,跨国公司完全控制技术资源(其拥有关键技术的独立知识产权),但不完全控制管理资源;中方控制某些治理职能,但仅有名义上而非实质的最终决策权。企业负责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保有自己对企业的控制权。1. 间接控制在主体公司外,新成立一家或多家持股平台,把需要激励的对象放在持股平台里,由持股平台持有主体公司的股份。投票权委托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创始股东)行使。3. 一致行动协议指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间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4. AB股架构这是一种境外双股权架构,核心是同股不同权。如果你的企业计划上市的话,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架构。在这种架构下,公司股票分为A序列和B序列普通股。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流通股,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如1:10。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京东用的就是AB股架构,公众持有的股票和刘强东团队持有的股票的投票权是1:20,美团是1:10。5. 控制董事会创始股东可以通过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的方式保障决策效果和效率。更多22条
董事会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6,如何界定实质控制权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4.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5.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实质控制权的确定不仅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而且关系到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是否具有“控制”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因而控制权标准赋予了企业会计人员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在实务处理中,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股权关系较为复杂的大型集团公司的会计人员反映实质控制权较难界定和掌握。1. 对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转移,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内的股权转让,也包括交易所外非股权转让的其他途径。从理论上来说,上述行为都已经囊括在《收购办法》的涵盖范围之内。不过,从实践来看,仍然有一些通过其他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生,且就目前来看,中国证监会还很难将《收购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这些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行为上去。2. 这些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行为如果不适用《收购办法》,则缺乏相关规范,控制人不承担《收购办法》中对控股股东和收购人所增加的诚信义务,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
综合上述诸位的意见,可否理解为:1、基本上可做,但是存在法律风险,也可能会被知情人**。风险和报酬是对等的啊。^_^2、基于对公司有利的原则。这样做更符合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为b是技术专长,acd是销售管理和资本专长,如果acd作为真正的实际控制人才能够提高公司的价值。而b本身资金实力也不是很足。3、股权转让后,b还可以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因为b股权最大,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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