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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一天二十四小时轮着上八个小时班的意思,

什么叫不定时工作制

2,不固定工作制在法律上指的是什么

1、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制度有歌声自行制定,并严格审批,未经审批属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制度有歌声自行制定,并严格审批,未经审批属违法行为。
临时合同…

不固定工作制在法律上指的是什么

3,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度

在此,律师对实行“不定进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作以下提示: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度

4,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如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下列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1、本市市属企业及由市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2、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间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3、要求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上述企业外,区域内其他企业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1、预先到上述受理部门领取并填妥《上海市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一式四份);2、书面申请报告;3、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
在此,律师对实行“不定进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作以下提示: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5,什么叫不定时工作制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 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 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 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 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你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备案的话,你仍然算是执行的正常的5天8小时工作制,需按劳动法一般规定计算工资和加班费。

6,什么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案例:刘某是某公司办公室的内勤人员,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职责,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公司为了减少非生产人员的工资开支,实际上安排刘某承担了原两个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量。因此,为了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刘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经常加点工作,并且也没有休息日,每周平均工作时间长达50多小时。刘某无法承受工作压力,便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劳动者加班完成工作任务是理所应当的,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理由。于是,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公司在安排工作时间问题上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庭开庭审理查明: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刘某为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的人员时,由于刘某不属于应当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人员范围,因此没有批准刘某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最后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公司在安排刘某工作时间问题上存在违法行为,裁决公司向刘某补支付加班工资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蒋律师回答:不定时工作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一种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目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由于无法确定职工延长的工作时间,所以不实行加班加点制度,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适用《劳动法》第44条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保证劳动者休息。其工资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蒋律师建议:鉴于每个用人单位的情况不同,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确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劳动部依据劳动法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此文件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不得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工时计算方法应为: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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