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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观念交付在何时生效物权于何时变动尤其是占有改定请举个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和占有改定的物权变动全部始于交付合意成立之时

请问观念交付在何时生效物权于何时变动尤其是占有改定请举个

2,现实交付是指什么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有何区别

【交付】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  交付是一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也就是通过交付这样一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动产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  【给付】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给付是债的标的。“债之标的,谓构成债的关系之内容之债务人行为,即债权人所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者是也。自债务人方面言之,则为给付。”其一般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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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交付是指什么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有何区别

3,民法中观念交付分几类

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1.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2.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3.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民法中观念交付分几类

4,交付的四种具体形态

1)现实交付,指将财产的占有现实地转移给债权人,这也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2)简易交付,指债权人已占有标的物,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达成的让与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于保管、租赁等合同占有让与物的前提下,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移物的所有权的协议,交付即完成。3)占有改定,指于交付后,债务人仍然占有让与物,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达成的让与物的协议,即为完成交付。4)指示交付,指财产为第三人占有时,债务人将物的返还请求权移转于债权人时,即为完成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法律后果相同,在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的民法理论之下,均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扩展资料交付作为给付的形态,与给付本身有着不同。给付是债的标的,而交付是给付诸多形态中的一种,除交付这种形态外,给付 的形态还有支付金钱、提供劳务、转移权利等。此外,给付通常具有财产内容,但也不尽如此,不作为的给付就不具有财产内容,而交付财物均具财产利益,可以以金钱计算,并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因而不能将给付与交付作为同义使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给付
RT:1、现实交付 最直接的交付。2、简易交付 由接受方占有标的物,交付义务方交付的意思表示到达即视为交付。3、指示交付 由第三方占有标的物,交付义务方交付的意思表示到达第三方时即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 由交付义务方继续占有标的物,交付的意思表示到达接收方时即视为交付。其中2、3、4种称为观念交付,实际上没有交付,只是在观念上视为已经交付了。
交付有四种形态,包括:(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也是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出让人亦须有交付物之意思。(2)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5,简述观念支付的三种形势

观念交付是一个法律术语,与现实交付相对应。观念交付主要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这三种。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是一个法律术语,与现实交付相对应。观念交付主要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这三种。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2、以代替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1-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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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交付转移 就是 虽然有有效的合同 但是动产不交付不转移 不动产不登记不转移
她体现了有约定依据约定 没有约定依据法定的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理解了第133条,就抓住了买卖合同的根本, 1有关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分解如下: (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①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虽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并不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效力。只有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产权才转移给买受人。换言之,产权登记(物权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②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享有(第167条及第134条)。(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2既然动产自交付时起移转所有权,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第135条)。 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 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不要混淆】 1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指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移转的情形,一定要有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才发生此种效力,并非所有的特定物买卖都是法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所有权”。 2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甲有一汽车卖与乙,于6月1日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乙驾车于6月6日撞伤行人丙。则丙可依法起诉甲,要求甲承担责任。但此时汽车所有权已转移至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至于丙为何还能起诉甲,答案即在于: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表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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