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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 指法律赋予人民享有的某种权利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一改履行的某种责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说法正确的

答案BA项权利和义务都不可放弃的观点错误;C项中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虽然没有政治权利但还有其他一些权利,并且要履行义务;D项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一样的观点是错误的。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2.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3.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说法正确的

3,举例说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当中没有只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的主体”这句话是正确的,即使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也一样。比如说,我向你借10元钱,此时我是债权人,你就是债务人。表面看起来,好象债权人就只享有债权(即权利),而不需要承担义务,但有个先决条件就是这个权利是如何取得的?是因为我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向你借钱的义务后才取得该权利的。而且在债权人还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些附随义务,如通知、保管、协助等先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

举例说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你可做可不做,但义务你就一定得执行。
一般而言,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是对立统一的,在功能上是互补互促的。 (1)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权利与义务作为法这一事物中两个既相互分离、排斥又相互依存、贯通的因素,体现了对立统一关系。 (2)功能上的互补互促。由于权利义务在结构上的相互贯通,也就决定了两者在功能上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

5,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你好,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相辅相成的。 世界上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很高兴为您解答: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明白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这样回答满意吗???

6,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⑴义务可以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可以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⑵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首先一点,权利义务并不是量化的可以加减的。你理解偏差了所谓权利本位、义务本位里面所说的“主导”的含义。所为主导并不是说哪个在量上较多一些。在任何时候,权力的实现都必然需要相应的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同时都会有相应的义务履行。这种“本位”的说法只是表明一种意识,权利本位表明所有义务的履行都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反之,历史上的义务本位要求义务人仅仅履行义务,却没有任何权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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