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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二.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三.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四. 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五. 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2.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3.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法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权利与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存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彼此之间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享有权利,就意味着另一方承担义务,一方承担义务,就意味着另一方享有权利。一般来说,每一法律关系主体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法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4,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2、公民想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3、履行义务是成为公民的必要条件,权利是保障公民继续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4、国家资源保护公民的权利,需要公民为国家创造资源,也就是履行义务。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5,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你好,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相辅相成的。 世界上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很高兴为您解答: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明白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这样回答满意吗???

6,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⑴义务可以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可以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⑵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首先一点,权利义务并不是量化的可以加减的。你理解偏差了所谓权利本位、义务本位里面所说的“主导”的含义。所为主导并不是说哪个在量上较多一些。在任何时候,权力的实现都必然需要相应的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同时都会有相应的义务履行。这种“本位”的说法只是表明一种意识,权利本位表明所有义务的履行都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反之,历史上的义务本位要求义务人仅仅履行义务,却没有任何权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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