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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需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按所得税申报表一项项调

所得税需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2,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意思

就是按税法规定标准,对纳税单位的税前可扣除项和不可扣除项进行调增额或者调减额。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意思

3,怎样调增应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额如果是所得税税种的话,想要调增的办法就严格按财务制度检查企业进成本的费用,凡是不符合规定进成本的费用调出,就会增大利润,应税所得额也随之调增。
05年底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200+30=-170 06年应纳税所得额=17-5=12,也就是还有-170+12=-158需要弥补 以上计算是正确的,也就是说06年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比如原来应纳税所得额为0,调增5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0+5万元,相对应调减就是减去,0-5万元

怎样调增应税所得额

4,所得税的调整

所谓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你说的调帐方法是对的,因为这笔所得税费用是属于05年的,所以应该归属于05年的利润中去。做上述分录后,不用再调整05年12的报表了。还有如果你的企业所得税是按月交,每月计提是对,这是比较规据的做法。

5,现金流量表中为什么用调整所得税

在资本现金流量表中考虑了资本金和利息,可以计算出税前利润,所得税是由税前利润乘以所得税得出的,但是在现金流量表中,把所有资金均考虑为现金,就不会出现利息,这样就无法计算税前利润,只能计算息税前利润,而息税前利润乘以所得税,就起了一个调整所得税的名词。扩展资料:现金流量表的运用: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投资或筹资活动过程中,其现金流量的大小,反映出其自身获得现金的能力。一般情况下,经营性现金流量多,说明上市公司的销售畅通,资金周转快,产品或项目不但有市场,而且处于良好的发展时期,反之则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一条指出:“现金流量是反映企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类分项列出”。因此,现金流量表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一个有益的补充。通常,现金流量的计算不涉及权责发生制,会计造假不容易。就如虚假的合同能够签出利润,但签不出现金的流量。在关联交易操作利润时,往往也会在现金流量方面暴露有利润而没有现金流入的情况。所以,利用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去分析公司的获利能力,比每股盈利更加客观。不过,每股税后利润和现金流量净额是相辅相成的,有的上市公司有较好的税后利润指标,但现金流量则不充分,这就是典型的操作利润的关联交易所导致的。随着年报公布家数量增多,这种现象会被凸现出来。有的上市公司在年度内变卖资产,而出现现金流大幅增加的现象,也不一定是好事,这将影响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投资者最好选择每股税后利润和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双高的个股,作为理性的中线投资品种。如已经公布2002年度报表的中兴通讯,招商局,晨明纸业,TCL通讯,民生银行等,它们不但每股收益和资产收益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而且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基本在1.60元以上。如果从经典的股票定 价理论来看,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是由公司未来的每股收益和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的净现值来决定的。盈亏已经不是决定股票价值唯一重要因素。单从财务报表所反映 的信息来看,现金流量日益取代净利润,成为评价公司股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形象地把现金看作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运作的“血液”,那么现金流量表就像 是一张上市公司的“验血报告单”。通过这个报告单,可以清楚地判断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运转是否健康。除了上述的分析现金流量指标外, 同时应该关注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的周转率,结合资产负债和利润表提供的各方面信息综合起来加以分析,才能较客观地评价某个上市公司是如何获得现金,又如何去运用现金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收益质量,从中发现潜伏的重大财务风险,或者找出具有高质量盈利的绩优上市公司。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现金流量表
在资本现金流量表中考虑了资本金和利息,可以计算出税前利润,所得税是由税前利润乘以所得税得出的,但是在现金流量表中,把所有资金均考虑为现金,就不会出现利息,这样就无法计算税前利润,只能计算息税前利润,而息税前利润乘以所得税,就起了一个调整所得税的名词。
如果是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本月数,是指12月数,也就是你申报的当月的数字,如果是季度申报,本期数是填当期季度月份的合计数。如果子公司属于独立核算,那么就需要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则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具体栏目:1、上年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2、上年成本费用额: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加期间费用合计。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期间费用科目合计数额计算填报。 税金: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上年注册资本:按“实收资本”贷方累计额,或营业执照上注明的金额填报。 4、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根据“原材料”贷方累计额分析填报。 5、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根据“原材料”或“燃料及动力”贷方累计额分析填报。(主要是指水、电、气、燃料)。 6、上年所得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上年所得税额:按照“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报。 7、上年固定资产原值:按“固定资产”总分类帐的借方累计金额或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原值”栏的数据计算填报。8、商品销售量(额): 按“产成品”科目贷方累计金额分析填报。1,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列的主表,附表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之间相互关系:年终汇算清缴,涉及到补交所得税,上年度汇算清缴少提取所得税费用,如果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报出,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需要调整报表年初数,需要调增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需要调减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需要调减利润表未分配利润。税法有明文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利润表为基础。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列的主表,附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2,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填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牵涉到许多的问题,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具体见国税函〔2008〕1081号,对汇算表的每一栏都有详细的说明,完全可以满足需要了,国税总局官方下载。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6,我想问一下会计年末如何调整所得税我要详细的答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调整  一、资产类项目  (一)折旧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对于折旧与摊销,如果企业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则需要就此做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与摊销费用加回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企业评估增值(国务院规定的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造除外)和接受捐赠的资产未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不得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残值比例为原价的5%,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符合加速折旧的应同时报税务机关审核。  (二)各项准备金  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已计入企业当期费用。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o计提坏账准备,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应审查当年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对于超过限额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税。  二、负债类项目  (一)应付利息。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长期未付的应付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以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权益类项目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年新增资本公积的性质。对下列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做纳税调整:  (一)债权人放弃债权导致的应付款项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不会影响损益。但从税务角度出发,应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捐赠  会计处理为增加资本公积,税务处理则应当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受赠数额较大企业可分次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2跚4]82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四、收入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折扣销售与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销售折让可以冲减销售收入。折扣销售在税务处理的具体掌握上,凡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因此,如果会计处理将上述未在同一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而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折扣冲减了收入,则应做纳税调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五)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等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先征后返后退的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年度。  五、成本与费用类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分段扣除, 2006年7月1日以前一般执行财政部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具体可执行省级政府在财政部规定范围内本省标准,2006年7月1日以后执行财税[1006]126号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1600元,计算公式为:  企业全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员平均人数×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  计税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调增纳税所得。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批准提取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可建立工资储备金,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电信行业等职工教育经费可按2.5%),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三项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的三项经费,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记录或单据。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 (营业)收入净额的3‰。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用简便方法计算,简便计算的公式为: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扣除数。  (四)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对制药、食品、日化、家电、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 5%0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五)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六)预提费用  税法与会计对预提费用的处理原则上应当是一致的。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判断在年末计提多项费用,其中许多属于准备金的性质。因此,实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对年末预提费用对应的应付项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别正常预提费用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时,可以参与如下几项标准:  1.负债是否已经产生(如卖方的货物是否已交付,服务是否已提供等);  2.对于该项负债,是否可以确认其金额(如是否已签订合同,是否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  3.期后是否已如约支付。如果对上述三个条件判断均为“是”,则可判断为正常预提费用。否则,相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例如,企业年末应付未付的房屋或场地租金、应付未付员工的工资薪金等,都属于正常的预提费用。反之,某些企业在年末估计可能会发生商品索赔而暂借估一定金额的计提费用,则属于计提准备金,不可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会计上作成本或费用列支。但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上述财产损失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六、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与会计处理不同,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扣除标准如下: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可全额扣除;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应纳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他在年应纳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1.5%),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七、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  企业“三新开发费”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在按规定实行 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超额抵扣需经税务机关审查评估,企业应事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的预算,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而且能够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准确归集和核算。  八、关联企业交易  除上述各常见纳税调整项目外,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如果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合理调整。所谓合理调整,是指: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会计年报每年元月1日到4月30日之间上报,上报之前须经事务所审计;上报的报表主要是三大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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