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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案例

商标侵权是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决,最高赔偿数额为50万。但还是得结合实际。 按你的情况,如果你之前那家店支付了加盟费的话,你可能要赔偿加盟费这个数额,也许可能多一点。

商标侵权案例

2,商标权案例分析

华表与华灯不近似,华表与华灯都是名词, 华灯在中文指灯光的意,华表则是物品. 不能说他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权, 他们所做的只是与华灯的包装近似,误导消费者 仓储不承担责任,商场有责任不卖假货, 华表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他们如果在明知是假货的情况下还进行销售,工商就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并且,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告假华表生产商,要求索赔.

商标权案例分析

3,商标管理案件是什么意思

楼主你好,以下就是商标管理案件的资料。通过商标管理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 争议、异议两种程序 均可以不经过地方工商局,而直接由国家工商总局受理。受理过程中,对方也有申述权。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还没有被注册之前,当事人认为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当获得注册的反对意见。这个意见任何人都可以提。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的注册商标范围要广很多,有的人可以认为自己就是驰名商标,把自己的商标保护范围扩大一些,那么可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商标局根据一定的标准去审查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商标局可以认定你就是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争议和异议是不一样的,对末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是异议,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就是争议,争议和异议一样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标争议中和商标异议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道理是一样的。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新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行政管理上。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等问题,有的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那得具体分析。如果是驰名商标,那么他的保护范围要广泛得多,对普通商标不构成侵权的,对驰名商标却可能构成侵权,那么是不是驰名商标就很关键了。现在有了这个途径,可以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主张自己是驰名商标。
商标都已经被异议要做复审了,还如何去认定驰名商标了。认定驰名商标之前,必须先成为省著名。

商标管理案件是什么意思

4,商标评审案件有哪些种类

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三复审、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工作,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处的评审人员承担。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 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组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合议制。但也有例外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独任评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丧失专用权的;   (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有关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复审的商标是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的,或者是由异议人以在先商标提出异议的,那么,在先商标一旦丧失专用权,或者已经转让于该当事人名下,申请复审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就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也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准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另外,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如果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因种种原因丧失了专用权,例如,由该商标注册人予以注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并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但在 1年内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被其他人申请注销的,等等,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商标已不存在,商标评审程序当然也就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与理由,而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案,评审程序终止。以上这些情况,事实清楚,定性明确,为节约国家资源,提高评审效率,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是适宜的。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cppun.com" target="_blank">www.cppun.com</a>中国品牌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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