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制订的关于公司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21 15:03:13
1,我国制订的关于公司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关于公司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还有一些工商管理方面的法规。
2,未成年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宪法、刑法、民则通法、民法总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完善法律中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责任能力、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未成年犯罪独立的罪名,明确从宽处罚原则,适当降低处罚的力度,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借鉴外国以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加以保护。
3,涉及到护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5,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6,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公路项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
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者是王玉庄和刘文龙,由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于2010年5月1 日出版。本书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为主线,以鲜活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作为载体,通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系统地阐述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工作内容和方法。目录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书 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 者: 王玉庄,刘文龙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1 I S B N : 9787504583116 定 价: ¥26.00 [1]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编辑本段图书目录 情境1 《安全生产法》应用 1.1 相关案例 1.2 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1.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特征 1.4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情境2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 2.1 相关案例 2.2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有关知识 2.3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情境3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 3.1 相关案例 3.2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有关知识 3.3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情境4 《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 4.1 相关案例 4.2 《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内容 4.3 《煤炭法》的基本规定及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4.4 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情境5 《矿山安全法》应用 5.1 相关案例 5.2 《矿山安全法》的基本内容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情境6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 6.1 相关案例 6.2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情境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 7.1 相关案例 7.2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基本内容 7.3 《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 7.4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情境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 8.1 相关案例 8.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内容 8.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 情境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9.1 相关案例 9.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基本内容 9.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参考文献 参考资料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相关信息 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87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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