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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谁知道安徽省的人工工资建筑业和取费标准的吗所指不是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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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支付规定

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规定

3,有谁知道安徽省的人工工资和取费标准的吗

国家公务人员 工资发放标准是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120%来支付 其他私人企业主要和员工以合同的形式 商定面议支付 没有确切的标准 (楼上一楼的 人家既然能提出问题 就应该在所知道的范围内予以解答哦)
在我们这安徽人都是多劳多得的
你仔细阅读一下你的问题,你觉得你这个问题是一个正常人提出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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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资支付有哪些一般规定

1.工资支付的形式:法定货币。不能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的对象: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办理签收存档。 3.工资支付的周期: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企业工资结算是按年的,应当按月预付,到期结算,且支付的日期必须确定。如遇休息日、节假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工资支付日期未支付工资的行为,即为拖欠工资。 4.工资支付的数额: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无正当理由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就是克扣工资。克扣工资除企业补发劳动者的工资克扣额以外,还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5,2014年合肥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最低工资标准2014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每人每月1260元;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9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每人每小时13元;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10元。  注意:  最低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代扣的其他款项;  4、根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安徽省政府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上调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可达720元,增幅近三成。此外,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时调整。 根据通知规定,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增加额最高为160元,最低为110元,增长幅度分别为25.9%-28.6%。其中,合肥、马鞍山调整幅度最大,其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过去的560元上调为720元。其他地区则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幅度在140元至110元之间。 安徽省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档720元(原560元)、二档680元(原540元)、三档630元(原500元)、四档580元(原460元)、五档530元(原420元)、六档500元(原390元)。 此外,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时调整,合肥市市区由每人每小时6元上调为7.5元,其他各地也相应上调。

6,工资支付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收集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证人证言等,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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