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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计算工时的算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的算法

2,请教各位大侠工人的工时是怎么计算的月工资是不是就只有工时啊

工时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先说标准的,这个就是按40小时/周计算。不定时工时制,使用于公司的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等。还有一种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种是因为工作生产需要的。如铁路上的乘务员,物流运输的等等,这个需要劳动部门发证的,一般小企业不好拿这个证。你说的工人应该是一般工人吧,那就按标准工时来啊。月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有的还有绩效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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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工时怎么计算

标准工时的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正常工时X(1+宽放率); 宽放率=(标准工时-实测工时)/实测工时*100%=管理宽放率+生理宽放率+疲劳宽放率; 正常工时是人工操作单元工时(经过速度评比)+机器自动作业工时(不可作速度评比)的总和; 宽放率主要是如下几个方面的总和: 1.生理宽放一般取2%~5%。 2.疲劳宽放一般取5%~20%; 3.管理宽放一般取3%~10% 4.特殊宽放率; 电子制造业使用的宽放率一般取10%

标准工时怎么计算

4,工作时间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5年4月-2009年3月是满4年,到现在又5个月.即4.05 看你要干什么了,劳动统计方面如经济补偿金支付\养老金待遇计算特殊工种年限等要求计算到月.

5,用人单位怎样计算工时

用人单λ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着严格的人员限制和程序限制:  一、企业只能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λ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  (一)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由 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按下列办法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上海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3、上海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  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上海市、区、县劳动局审批;  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6、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上海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7、上海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上海市市属企业的,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8、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上海市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由区、县劳动局审批范围中对以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市劳动局备案。以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审批。
lz:用人单位不能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是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行,未经批准的,一律无效。(李蕊)

6,我想知道工作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这样计算没有错,符合劳动法。
单位司机的工作时间,固定按8小时计算。为了解决超时工作的工资问题,大部分单位采用按行车公里数补贴,每公里补贴0.05--0.15元之间。仅供参考。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入库时间:2005-04-21 劳部发[1997]271号 颁布日期:19970910 实施日期:19970910 颁布单位:劳动部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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