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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汶川大地震刘德华捐了多少钱

一开始是10万,后来看了不好意思又捐了50万!
1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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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秀勇推荐的民法课本是哪一本

他推荐的是钱明星教授的书1.《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2.《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在现在司法考试讲课中,钟秀勇的民法授课时最适合司考的,也是广大考生通过参加司法考试检验了,同学们认可度最高的民法老师,当然钟秀勇老师的个人魅力也是很高的
钱明星 《物权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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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什么那些女明星真爱 的对象 都是大款

在娱乐圈里谁最会玩,谁就能笑到最后,她们找大款是为了有玩的资格,有大款支持相捧他们,他们才能在娱乐圈里玩的如鱼得水
有钱了,也想有地位,孤芳自赏的感觉不好,有个人重视比没有的好,有个有钱的男人重视比没钱的好,就像我们平常老百姓 ,家庭条件不好的找个家庭条件一般的也能凑合 ,找个比自己家庭条件差的就觉得可能不是那么完美,我说的可能代表一部分人的想法,在明星的位置上想的自然也和我们不一样,和自己本身的爱情观也有一定关系,也有明星找普通人的 ,人家的追求不一样么,总之没有什么定论,要看人的,普通人爱钱明星更爱。
钱是爱情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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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权具有哪些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二、物权的排他效力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2.物权请求权 参见论文1.《论物权的效力》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2.《物权之效力问题再议》 董学立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3.《论物权的效力》尹田4.《论物权的效力》王效贤5.《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 刘保玉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预测题)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强制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支配效力:完全物权(所有权)和限制物权(2)排他效力:包括1.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必须以占有为要件的用意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人对放害人可以请求停止妨害,私力救济不成可以请求功力救济(上诉)(3)优先效力包括物权间以及物权和债权间的优先效力(4)请求效力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有权请求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特定物的正常支配.

5,什么是产权出典

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 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 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 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
出典一般是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纳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钱,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须以承典人支付典价为前提,因而双方这种法律关系又是双务、有偿的。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届满前出典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权(用益物权)。房屋出典后,在典期以内,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虽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不能任意进行处分。典期届满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还典价款即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则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的时期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在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

6,怎样区别用益物权中的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地上权、地役权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关于典权参考下吧。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中国民间,一直流传着龙生九子不成龙的说法,也就是说龙的九种子嗣都不是龙,而是九种不同的动物。这个传说有很多个版本,各不统一,不过基本上都是九种动物排名的差异,对于九种动物本身基本都是一样的。 李东阳《怀麓堂集》中记载:“龙生九子不成龙,各有所好。囚牛,平生好音乐,今胡琴头上刻兽是其遗像;睚眦(音:牙字),平生好杀,今刀柄上龙吞口是其遗像;嘲凤,平生好险,今殿角走兽是其遗像;蒲牢,平生好鸣,今钟上兽钮是其遗像;狻猊(音:酸尼),平生好坐,今佛座狮子是其遗像;霸下,平生好负重,今碑座兽是其遗像;狴犴(音:毕案),平生好讼,今狱门上狮子头是其遗像;赑屃(音:毕戏),平生好文,今碑两旁文龙是其遗像;鸱吻,平生好吞,今殿脊兽头是其遗像。 《中国吉祥图说》中描述为:九子之老大叫囚牛,喜音乐,蹲立于琴头;老二叫睚眦(ya zi),嗜杀喜斗,刻镂于刀环、剑柄吞口;老三叫嘲风,平生好险,今殿角走兽是其遗像;四子蒲牢,受击就大声吼叫,充作洪钟提梁的兽钮,助其鸣声远扬;五子狻猊(suan ni),形如狮,喜烟好坐,倚立于香炉足上,随之吞烟吐雾;六子霸下,又名XX(bi xi),似龟有齿,喜欢负重,碑下龟是也;七子狴犴(bi gan),形似虎好讼,狱门或官衙正堂两侧有其像;八子负质,身似龙,雅好斯文,盘绕在石碑头顶;老九螭(chi)吻,又名鸱尾或鸱(chi)吻,口润嗓粗而好吞,遂成殿脊两端的吞脊兽,取其灭火消灾。 在《大千传统图案网》中解释比较详尽: 龙生九子之一·囚牛 囚牛,是龙生九子中的老大,平生爱好音乐,它常常蹲在琴头上欣赏弹拨弦拉的音乐,因此琴头上便刻上它的遗像。这个装饰现在一直沿用下来,一些贵重的胡琴头部至今仍刻有龙头的形象,称其为“龙头胡琴”。 龙生九子之二·睚眦 睚眦,是老二,平生好斗喜杀,刀环、刀柄、龙吞口便是它的遗像。这些武器装饰了龙的形象后,更增添了慑人的力量。它不仅装饰在沙场名将的兵器上,更大量地用在仪仗和宫殿守卫者武器上,从而更显得威严庄重。 龙生九子之三·嘲风 嘲风,形似兽,是老三,平生好险又好望,殿台角上的走兽是它的遗像。这些走兽排列着单行队,挺立在垂脊的前端,走兽的领头是一位骑禽的“仙人”,后面依次为:龙、凤、狮子、天马、海马、狻猊、押鱼、獬豸、斗牛、和行什。它们的安放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只有北京故宫的太和殿才能十样俱全,次要的殿堂则要相应减少。嘲风,不仅象征着吉祥、美观和威严,而且还具有威慑妖魔、清除灾祸的含义。嘲风的安置,使整个宫殿的造型既规格严整又富于变化,达到庄重与生动的和谐,宏伟与精巧的统一,它使高耸的殿堂平添一层神秘气氛。 龙生九子之四·蒲牢 蒲牢,形似盘曲的龙,排行第四,平生好鸣好吼,洪钟上的龙形兽钮是它的遗像。原来蒲牢居住在海边,虽为龙子,却一向害怕庞然大物的鲸鱼。当鲸鱼一发起攻击,它就吓得大声吼叫。人们报据其“性好鸣”的特点,“凡钟欲令声大音”,即把蒲牢铸为钟纽,而把敲钟的木杵作成鲸鱼形状。敲钟时,让鲸鱼一下又一下撞击蒲牢,使之“响入云霄”且“专声独远”。 龙生九子之五·狻猊 狻猊,形似狮子,排行第五,平生喜静不喜动,好坐,又喜欢烟火,囚此佛座上和香炉上的脚部装饰就是它的遗像。相传这种佛座上装饰的狻猊是随着佛教在汉代由印度人传入中国的,至南北朝时期,我国的佛教艺术上已普遍使用,这种造型经过我国民间艺人的创造,使其具有中国的传统气派,后来成了龙子的老五,它布置的地方多是在结跏趺坐或交脚而坐的佛菩萨像前。明清之际的石狮或铜狮颈下项圈中间的龙形装饰物也是狻猊的形象,它使守卫大门的中国传统门狮更为睁崃威武。 龙生九子之六·霸下 霸下,又名赑屃,形似龟,是老六,平生好负重,力大无穷,碑座下的龟趺是其遗像。传说霸下上古时代常驮着三山五岳,在江河湖海里兴风作浪。后来大禹治水时收服了它,它服从大禹的指挥,推山挖沟,疏遍河道,为治水作出了贡献。洪水治服了,大禹担心霸下又到处撒野,便搬来顶天立地的特大石碑,上面刻上霸下治水的功迹,叫霸下驮着,沉重的石碑压得它不能随便行走。霸下和龟十分相似,但细看却有差异,霸下有一排牙齿,而龟类却没有,霸下和龟类在背甲上甲片的数目和形状也有差异。霸下又称石龟,是长寿和吉祥的象征。它总是吃力地向前昂着头,四只脚拼命地撑着,挣扎着向前走,但总是移不开步。我国一些显赫石碑的基座都由霸下驮着,在碑林和一些古迹胜地中都可以看到。 龙生九子之七·狴犴 狴犴,又名宪章,形似虎,是老七。它平生好讼,却又有威力,狱门上部那虎头形的装饰便是其遗像。传说狴犴不仅急公好义,仗义执言,而且能明辨是非,秉公而断,再加上它的形象威风凛凛,囚此除装饰在狱门上外,还匐伏在官衙的大堂两侧。每当衙门长官坐堂,行政长官衔牌和肃静回避牌的上端,便有它的形象,它虎视眈眈,环视察看,维护公堂的肃穆正气。 龙生九子之八·负屃 负屃,似龙形,排行老八,平生好文,石碑两旁的文龙是其遗像。我国碑碣的历史久远,内容丰富,它们有的造型古朴,碑体细滑、明亮,光可鉴人;有的刻制精致,字字有姿,笔笔生动;也有的是名家诗文石刻,脍灸人口,千古称绝。而负屃十分爱好这种闪耀着艺术光彩的碑文,它甘愿化做图案文龙去衬托这些传世的文学珍品,把碑座装饰得更为典雅秀美。它们互相盘绕着,看去似在慢慢蠕动,和底座的霸下相配在一起,更觉壮观。
地上权、地役权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关于典权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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