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简答题论述题,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23 09:11:45
1,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对甲的父亲要承担赔偿责任3
3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 房屋因涨价所产生的实际损失1、无权代理买卖,所有权人可以撤销!
2、是的。
3、主张按责任赔偿的权利!
2,论述题试述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具体表现: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2、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3、归责原则决定着免责事由;4、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构成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3,合同法简答题悬赏20分
1、甲乙的合同合同有效力,这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中国取得多数金牌,合同有效。2、甲丙的合同没有效力。这也是附条件的的合同。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约定的条件首先应当是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的,而太阳从西边出来是不可能的,所附条件不成立,合同无效。
4,合同法简答题
1、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 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 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 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 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 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 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 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物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2、集体福利设施; 3、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4、不能强制执行、处分的财产; 5、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
5,合同法论述题 急用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具体表现: 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3、归责原则决定着免责事由; 4、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构成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1。该合同为承揽合同。甲方为定做人,乙方为承揽人。2。不成立,业务员受取得公司委托授权,在合同上签章,合同已生效,基于代理的法律效果,甲公司取得合同的权利义务。法人代表的变更只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不影响公司对外行为的效力。3,应认定合同有效,甲乙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若乙方未按约定进行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法简答一些问题
第一题: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法。商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严重不足、信用严重缺陷或其客观行为表明他将不会或不能履约的,可通知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行合同提供充分的担保,对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充分担保,可立即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可以不必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题:(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督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法学合同法简答题简述哪些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征如下:(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8,电大合同法简答题简述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征如下:(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2、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3、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5、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9,合同法的一道题目 问答题
1 某建筑公司于8月5日想某建材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某建材厂是否有某牌子的通水管,如有,希望某建材厂报价,某建筑公司欲购买5000米。
这是要约邀请。建筑公司希望建材厂向自己发出要约。很明显,建材厂报价后,建筑公司还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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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材厂立即答复它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
这是要约。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也表明建材厂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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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建筑公司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
接受要约,是承诺。但合同并未成立(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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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某建材厂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某建筑公司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通水管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也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
因为建筑公司对合同的内容(价格、交货时间)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因此构成了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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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材厂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天后备齐通水管5000米,于是某建材厂向某建筑公司发函要求发货。
构成新的要约。因为建材厂“要求发货”应理解为“要求立即发货”,其对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作了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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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某建筑公司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
没有同意,不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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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某建材厂再次去函,如某建筑公司不能立即收获,该批货物将另做处理。
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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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某建筑公司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
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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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某建材厂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了付款。某建筑公司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转卖他人,而某建材厂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材厂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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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建筑公司与建材厂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1、在双方签订合同前信函是合同要约行为与承诺行为,即某建材厂将合同文本寄给某建筑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发出要约,某建筑公司修改合同内容向某建材厂发出要约,某建材厂收到合同后,同意该合同,组织货源。此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
2、某建材厂备齐通货源后,向某建筑公司发函及某建筑公司复函的行为,均属双方协商发货及收货时间。但协商未果。
3、某建材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因为,双方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应以某建筑公司确认为准”。因此,某建筑公司要求某建材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诉请应得到法院支持。(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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