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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生二胎怎样算产假

违法第二胎:不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请假按公司的规定,可按事假或病假处理,发放假期工资。如果符合国家关于生第二胎的规定,即有准生证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国家的相关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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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胎有产假吗

百度了以下,前人的答案如下,不知能否解决你的疑问! (关键一点,有无准生证)1,如果你生育二胎是合法的,那么当然享受90天的有薪产假。2,如果你生于二胎是违法的,那么不能享受相应的产假。不能上班的,只能请病假了3,单位如果给你工资,那么与正常上班的工资是一样的,如果不给的话,那么你只能请病假,病假期间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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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胎产假多少天求急

其实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一般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有些地方有晚育假,但不适合二胎,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各地可能有不同,可咨询所在地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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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生育二胎产假多久产假期间有工资吗

正常产假为90天,即3个月。如果晚育的话应该可以多休。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所以我认为您可以休4个月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同时可以领取到生育保险费。

5,二胎产假90天还是98天

  当然是98天!   一、孩子是平等的,产妇是平等的,产假多少天与是否头胎或二胎无关;   二、现在已经没有产假90天的说法了;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于2012年4月18日公布施行。   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修改前是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晚婚假的时间   一般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通常情况是: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五、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月零二十三天,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零8天。   通常情况,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2012年4月18日前是90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六、相关说明:   1、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的。   2、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3、丈夫是否能休护理假,这要看各省市的具体规定,如果是晚婚晚育的,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

6,生二胎有产假吗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产假规定内容如下: 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长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3、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附:生育第二胎产假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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