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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农民合作社的经营业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项: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农产品的加工、农产品的运输、农产品的贮藏、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服务、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服务、其他。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2,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包括:由成员大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做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签订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办理合作社分立登记等。合作社的分立与合并不同之处就在于要进行财产分割,“分家之前先分家当”。
既然是合作社,就是一个合作组织,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保证 合作社财务会计 核算正规,数据正确,能够保证提供的核算数据被合作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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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10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搜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范章程。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人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的,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也可以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决权数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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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活动。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这些活动不仅要严加禁止,而且一旦给合作社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非本社成员的交易要单独核算,没有什么特别的优惠政策,要交增值税,要交所得税(法律免除的纳税义务除外)。其实,许多时候,灵活变通一下,就可以达到免税的要求,看你怎么操作。 你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活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这些活动不仅要严加禁止,而且一旦给合作社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5,专业合作社政策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希望能够帮到楼主,楼主想要了解更多的农业资讯,可以到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http://www.b2cf.cn/)了解一下

6,专业合作社政策有哪些

1、合作社销售成员的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买产品可以按照13%进行进项税抵扣;3、每年国家都会下拨一部分资金对合作业进行帮扶,这些钱是不用还的;4、国家可以根据你合作社的性质、特点、规模等支持一部分无息贷款,一般情况可以使用3年,无息贷款使用时是先垫付贷款利息,然后凭还款票据再到财政局报帐。5、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资免征增值税;6、合作社与成员签定的产品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7、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将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8、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鼓励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9、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项支农资金包括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将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10、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项目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1、合作社成了当地龙头企业后,由当地地税局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2、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13、对于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用电给予相当程度的优惠。14、农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在合社工作,工资、待遇、评职称、工龄等与在岗农技人员一样计算,同时可以参加社保、医保。15、可免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16、免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7、合作社的农产品运输,可享受“绿色通道”,不收过路费。18、合作社在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时,可享受各种机械设备直补金额。19、合作社享受某一些农产品的直补金。(国家和地方),比如水稻、油菜等。以上资料是在农合网、农业网、百度文库等地方搜集,希望能帮助到你。
答: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服务内容? 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同一项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起来的,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其成员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这些自愿组织起来的农民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共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等项服务。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服务,这一目的体现了合作社的拥有者与惠顾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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