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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权是人身权还是身份权我认为是人身权但答案是身份权是不

其实这个很好理解啊,对于普通大众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来说,就从字面上来理解它:配偶,即老公、老婆,而这就是表明是什么身份了,例如:你的妻子在你的熟人眼里是你老婆即配偶的身份!而人身权就广了,没结婚的人也有人身权啊!所以配偶是身份权,而不是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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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是人身权还是身份权我认为是人身权但答案是身份权是不

2,什么是配偶身份权

中国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添补了中国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空白,在中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的人身权利和义务。配偶权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身份权,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
建议你去查查婚姻法

什么是配偶身份权

3,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包括哪些内容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亲权    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中,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的亲权为其核心内容。 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

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包括哪些内容

4,婚姻法中对配偶权的概念简述 有何特征

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配偶权方面,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1、平等的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被强制改变。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盗用、假冒。 2、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出于的目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重男轻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为,干涉其外出工作、学习或者要求另一方经常陪伴自己等等。  3、请求扶养权。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如一方自愿放弃请求扶养的权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约定对请求权的放弃,是无效的,不能对抗一方配偶的请求扶养权。法律对这种权利设立了义务,是出于一种法律保障的意愿。如提供详细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周详的回答。
没有规定!是法学界的定义!重婚罪从某一层面可以是侵权配偶权的处罚!!

5,配偶权是不是属于人格权书上讲不是可是百科上确是

百科上的回答是错误的。 传统理论历来认为,配偶权是身份权。 你可以看看百科上是如何解释这两个权属的概念的,按照定义推敲一下,答案自明。
配偶权是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依法取得的为维护夫妻的正常关系所形成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集合。配偶权除具有一般民事权利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 配偶权是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夫妻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如未依法建立夫妻关系,则不享有该权利,因 此,配偶权的主体具有专属性即是一种专属于配偶之间的民事权利。它随配偶身份的确立而产生,随配偶身份的终止而消灭。而且配偶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转让给其他人。 2、配偶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夫妻作为配偶权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3、配偶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 配偶权本质上是权利,而它又以义务为中心,因此配偶权是权利之中包含着义务,也被称之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在行使配偶权时,夫或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其义务。夫妻一方的权利就是它方的义务,每一项内容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

6,有关配偶权的问题

简单地说,配偶权只是夫妻间权利义务的一方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经缔结,就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配偶权以配偶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配偶权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同居权、生育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相互合作权;计划生育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扶养权;离婚权。 配偶权具有非财产特征,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也无法体现为确定的财产价值。 而夫妻间权利义务显然不只于此,还有大量财产权利,比如继承、收养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失踪宣告权、死亡宣告权等。
法没规定那么细啊,都是学者的理解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我觉得差不多。 权利义务内容包含同居权、生育权、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有各自姓名权利、夫妻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义务等等。
相互独立,性权力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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