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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定力的定义是什么

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公定力的定义是什么

2,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理论上分为三种,即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即不可随意更改,旨在保护行政性相对人及相关人的信赖利益和政府的自身形象。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假定有效,一切个人与组织都要尊重。 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行政性对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便引发行政强制。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问题

3,什么具有公定力

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 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不可随意变更、撤销。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有关人员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执行力,是指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2、公定力的表现:(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什么具有公定力

4,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自始无效外,即获得有效性推定,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之前,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其给予承认、尊重和服从并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其无视、否定或抵抗的效力
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即具有的,不需要行政行为生效,也不考虑行政行为有效与否,而确定力是在行政行为生效之后才具有的。

5,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说来,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同时,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6,行政法的行政行为

1. 涵义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第一,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比如,有一些行政主体的行为,象单纯的建议、劝告等行政,一般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2. 类型(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可从三方面进行:a) 看该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b) 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c)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区分主要应看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如果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特有的权利义务,该行为必然是内部行政行为。反之则为外部行政行为。(3)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4)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5)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这是借用民法学原理所作的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建立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否由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决定这一点上,它是行政活动的元形式。3.构成和合法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权利要件、法律要件、目的要件。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它的选取应考虑要件的同层次性、涵盖性、均衡性和不重复性。其具体要件包括:第一,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第二,行政依据合法且充分。第三,行为内容明确且正当。 第四,行政程序合法且正当。4. 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包括:(1)公定力。行政处理的公定力指行政处理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效力。(2)确定力。行政处理的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理具有不受任意改变(撤销、变更、废止注销或吊销等)的法律效力。它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个方面。形式确定力,又称不可争力,是行政处理对相对人而言的不可改变力,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处理。指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行政处理。实质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处理一旦做出,非有法定原因或事由出现,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任意变更自己所作的行政处理。(3)拘束力。行政处理的拘束力是指行政处理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处理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实现行政处理内容的效力,这里的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履行,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对行政主体的强制履行通常则由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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