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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什么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总称。
1、广告牌在楼顶,属共有部分。张某只有份额,不足以主张拆除。但是张某有份额,当然可以主张分得其中的广告收益。

案例分析什么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一、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就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物权类型,同属支配权;二、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区别的在于,虽然都符合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但内容不尽相同,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人独自享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但一物三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 2、共有是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比如说你住小区里的房子,你居住的屋子是你独有,电梯,楼道等共有,这就是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4,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官方答案:abd 但此题b项有争议。 建筑物区分所有也是一个新增考点。但该题美中不足,b选项确有争议,按建筑物区分所有理论,专有部分为房屋自粉刷表层至内部空间,而结构楼板应属共有部分,否则楼板包括住户内的面积,也包括楼道走廊,如果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那么连楼都不能上了,这无疑与常识违背,并与法理不符。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各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成员权。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住户共有,故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如果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应得到甲、乙、丙同意,故a项、d项正确。住户出卖其专有部分的,不需其他住户同意,其他住户也没有优先购买权,此与共有不同,故c项错误。 建议有争议的题目把他法理和相关知识点掌握即可,不必深究。 谢谢,满意请采纳。

5,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此题司法部答案为ABD.很多人认为有争议,但我认为其实很容易理解。1、根据题目交代,甲乙丙丁对整栋楼房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各自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共同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2、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屋顶等为业主共有。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据此,除业主大会另有决议,利用外墙所得广告收入为业主共有。3、对于三层与四层间的楼板,是大家认为有争议的地方。一说由全体业主共有,一说由三楼和四楼业主共有。本人支持后一观点:应当由三楼和四楼的业主共有。这层楼板应由三楼和四楼业主共同利用和共同管理。三楼屋顶装灯时,不得将其打穿;四楼铺木地板时,也不得将其打穿,三、四楼之间直接相互影响。重大修缮,三楼四楼必须协商解决。而做这一切,完全没有一楼的事(不同于承重墙,楼道等共有部分)。即使三楼将屋顶开个窗,或加个快捷楼梯(三楼与四楼直达),也只须四楼的同意,无关一楼业主的事。4、这层楼板,如果认为是全体业主共有,那就麻烦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认为四层楼板是整栋楼业主共有,那么,四楼用户将其房屋出租所得收益,还得拿出一部分来,全体业主共同受益。这显然不合理。5、另外,四楼租金也无须与三楼共收益,一方面,他们不同于整栋楼业主;另一方面上下两层所得收益,各自获益,各不相干,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要不然,上下两层一点收益就得互相分享,会让生活和法律都变得无比繁琐。故而,上下两层也不相互分享收益。重大修缮除外。所以,我认为这题B选项是没有争议的。6、本题答案有瑕疵的是D选项。(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物权法》第76条之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经“双简单多数决”表决通过,形成有效的决议。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题中一共只有4位业主,只要其中的3个人同意即可,不需要4个人一致同意即可。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第70条的规定,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即区分所有权为一个包含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其中,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与其他类型的所有权并无二致,也是一种独立的、完整的所有权形态,享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进行处分,不需要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也不需要负担其他业主的先买权。只是在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也一并转让。楼板、墙板在同一建筑物中分割不同住宅,是住宅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包括地面、天花、墙面以及楼板、墙板厚度一半以内的部分。否则,我在墙上挂幅画都要取得全体邻居的同意,岂非笑谈?故b应选。
官方答案:ABD 但此题B项有争议。 建筑物区分所有也是一个新增考点。但该题美中不足,B选项确有争议,按建筑物区分所有理论,专有部分为房屋自粉刷表层至内部空间,而结构楼板应属共有部分,否则楼板包括住户内的面积,也包括楼道走廊,如果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那么连楼都不能上了,这无疑与常识违背,并与法理不符。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各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成员权。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住户共有,故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如果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应得到甲、乙、丙同意,故A项、D项正确。住户出卖其专有部分的,不需其他住户同意,其他住户也没有优先购买权,此与共有不同,故C项错误。 建议有争议的题目把他法理和相关知识点掌握即可,不必深究。 谢谢,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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