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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如下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2,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归责原则有很多种类,目前各国适用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包括主观过错、客观过错、职务过错或公务过错〕、违法原则、主观过错加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危险责任〕等

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3,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楼上的请勿误导!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3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条、157条。希望此解答能给你以帮助!!

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4,什么是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防止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因果联系原则:①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②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③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有时还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责任相称原则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①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③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的追究,即作到不枉不纵(某些特殊情况,如监护会产生责任继承问题)   免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则: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④有效补救免责⑤协议免责和意定免责⑥自助免责⑦人道主义免责 。

5,归责原则的介绍

“归责”(imputation/imputatio),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所谓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依据何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归属问题,他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时似乎无法不论及归责原则及其适用。惟其如此,却导致了对归责原则适用范围的不适当扩大。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应当仅限于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考量。
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防止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因果联系原则:①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②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③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有时还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责任相称原则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①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③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的追究,即作到不枉不纵(某些特殊情况,如监护会产生责任继承问题)   免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则: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④有效补救免责⑤协议免责和意定免责⑥自助免责⑦人道主义免责 。

6,什么是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的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之适用,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似乎重要得不言而喻,无需画蛇添足多作限定。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对侵权行为法进行研究、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和审理时,归责原则的讨论自觉不自觉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权行为法整体而言的层次。理论研究中,学者以“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为题展开论述;①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时,也常见这样的表述:“民事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对这种以归责原则广泛用于侵权行为法、侵权民事责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异议。  然而这种将“归责原则”中的“责”等同于“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中的“责”的做法,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与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的保护对象相比,具有突出的非物质的特点,是一种非实体的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应地并不以侵害物质实体作为手段和前提。不过,由知识与载体  《归责原则》  的相互关系所决定,无论是知识产权人财产利益的实现,还是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所谋求的财产利益的实现,都必须借助于承载知识的物质实体的传播。因此,为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人们不得不更加注重采取停止侵权这种措施。知识产权诉讼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鲜明地体现了这种必要性;与这一暂时的行为保全相对应,诉讼终结时得出的停止侵权的结论同样具有首当其冲的作用。停止侵害等决定的作出,则意味着侵权行为人承担了以此为内容的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显然发生在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未及考虑之时。②加之归责原则中的“责”与民事责任中的“责”相等同,无怪乎有学者会着力于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中争取一定的适用空间,并就此引发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归责原则的争议。虽然许多学者主张,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仍然应当坚持一元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③但仍不乏学者认为,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分别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防止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因果联系原则:①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②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③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有时还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责任相称原则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①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③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的追究,即作到不枉不纵(某些特殊情况,如监护会产生责任继承问题) 免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则: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④有效补救免责⑤协议免责和意定免责⑥自助免责⑦人道主义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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