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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什么进行特殊保护

是针对女职工的四期(经期、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生理状况所进行的劳动保护!具体请查阅《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国家即将出台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女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什么进行特殊保护

2,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身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3,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保护

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保护

4,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  (2)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第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禁止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  第二,对女职工四期保护。①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②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等劳动;③产期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产后假等内容各有规定;④哺乳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场所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5,女职工保护有哪些

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2、企业要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女职工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4)哺乳期保护。企业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一年个人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女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例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女职工符合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失性情况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余情形,如40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41条的经济性裁员、44条规定的期满终止等,均不得对女职工适用,失少要等三期届满方能处理。

6,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等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碳、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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