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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能不能成立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怎样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能不能成立

2,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异同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异同

3,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哪些

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应当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只能按照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来分析。(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当时的疏忽大意是没有预见的原因。
d 过于自信的过失首先,看对危害结果能不能预见到,能就是犯罪,不能就是意外事件其次,看行为人有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有就是故意和果于自信,没有就是疏忽大意第三,看行为人是否愿意让结果发生,愿意就是直接故意 不愿意就是过失最后,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什么态度,希望就是直接故意,放任就是间接故意。掌握这几条规律,就不难区分这四种的区别了。

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哪些

4,疏忽大意的过失怎样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怎么样认定

1、疏忽大意的过失认定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这类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并且也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危险因素的存在,心理上缺乏应付危险的准备性,因而在危险发生时,不能加以正确的判断,也无法采取恰当有效的措施制止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产生的心理因素主要是由于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的不注意或遗忘,同时,也与性格缺陷(过分内倾或过分外倾)、情绪状态(例如情绪过分激动、情绪低落抑郁、冷漠、仇恨、愤怒)等有关。2、过于自信的过失认定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这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轻率行动,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个人虽然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在各种相关因素(例如知识经验、操作技能、自信心、反应速度、身体条件、有关情境因素)的作用下,对危险的认识仍未达到引起个人的高度重视,没有转化为改变个人行为的心理力量,使个人仍然按照原来的行为方式行动,从而使可能发生的危险变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首先,看对危害结果能不能预见到,能就是犯罪,不能就是意外事件 其次,看行为人有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有就是故意和果于自信,没有就是疏忽大意 第三,看行为人是否愿意让结果发生,愿意就是直接故意 不愿意就是过失 最后,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什么态度,希望就是直接故意,放任就是间接故意。 掌握这几条规律,就不难区分这四种的区别了。

5,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2)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如果不能预见,也不负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有预见能力,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主张。事实上,对于业务过失应采用客观说。对于一般过失,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行为人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 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如果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是由于年幼无知、精神病等原因,则不具有罪过。疏忽大意的过失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不能认为“疏忽大意”是意志因素)。因为行为人没有预见危害结果,故其实施行为时不可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不过,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应当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只能按照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来分析。(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当时的疏忽大意是没有预见的原因。

6,疏忽大意的过失法犯罪怎样认定

您好:犯罪过失的认定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正确判断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除了掌握其特征及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他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他人违法横穿公路被汽车撞死,该汽车司机就不负刑事责任。可见,合理信赖并非轻信能够避免。换言之,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时,就不得认定为过失犯罪。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是:行为人信赖他人将实施适当行为,而且这种信赖是合理的;存在着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的具体状况或条件,而且自己的行为不违法。第二,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危险行为明显增多;许多危险行为不仅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对社会发展具有必要性与有用性;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规则,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造成了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到了试验失败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以慎重态度从事科学实验,即使试验失败带来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凡是遵循了行为规则的,就不得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第三,不能将不可避免的结果认定为因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对此显然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的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特点“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在确定行为人的认识标准时,应当首先根据行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确定,即根据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条件,包括知识程度、智力状况、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但是,必须注意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的影响,才能准确地认定行为人当时是否应当、是否可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日益复杂,人们承担的认识义务会越来越广泛,也会越来越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注意综合分析主观条件和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正确认识罪过。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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