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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讲座马特张翔隋彭生

马特

民法讲座马特张翔隋彭生

2,哪里有民法讲座下载

学法网。( www.xuefa.com) 里面除了司法考试的资料,也有很多法学名家的书和讲座,自己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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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年司考用的民法众合专题讲座跟2012年比变化大不大呀我用12

每年都相差不大。注意婚姻法就好,合同法司解三貌似也没有写进12年版里面,也注意一下。众合的这一套书我就看了民法,其他的都没有时间看了(=-=据说大家都是这样的)。所以,,不建议全买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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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问钟秀勇的民法讲义和李建伟的民法60讲一些地方有所出入

60讲和钟的讲义,排版上有所不同。钟的讲义讲的很深,而且对司考的针对性更强,60讲感觉更像一本规矩的教材,钟的讲义配合他的授课讲座,认真研习,把讲义吃透,搞定民法不成问题。
钟秀勇老师讲的比较细致,每个知识点都有覆盖,而李建伟老师的要有一定知识储备才行,李老师常说:“这个是基础的,我们就不浪费时间了”。所以我建议你听钟老师的好了,最好年初就开始,因为民法内容多,讲的细更需要时间记忆和消化。
我觉得老钟讲的很好 不难 很清晰
民法段波、李仁玉不错,我去年就是挺他们俩的。物权法 马特也很好。司法考试吗?加油。

5,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啊求解是不是李建伟啊

李建伟的民法实在不敢恭维 听不下去段波讲的挺好的。
我觉得李建伟讲的不好,说话老停顿,听完一节一个多小时感觉什么都没讲到。果断放弃
考司法考试的人迷恋他的挺多的,因为他经验丰富啊,所谓姜是老的辣。不过这也要看这个老师是否对个人的口味。同样一个人,捧他的可以把他抬到天上去,贬他的可以把他贬得一文不值。你可以多找几个人的音频试听看看,谁跟你合拍谁就是最好的,反正网上资料可多了,中正、学法、法法神马的,资料很齐全。
我重来没感觉那个讲的如何,都差不多,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没师傅照样的修行,每个老师的切入点不一样,感觉就不一样,这是自我感觉的事,不是上学堂找个好老师,这是考证要的是你自己的修行如何,只不过在押题是可能准点,对我来说谁都一样
你好我正需要李建伟老师的音频讲解资料,麻烦发给我一下。谢谢了! 我的邮箱:603469871@qq.com
段波貌似还是不错的

6,我想问一下司考的民诉哪个老师讲的音频比较好啊谢谢 急用

推荐郭翔(讲得全,押题准)、郑其斌(讲课生动有趣,但是漏考点)。诉讼法重记忆更重于理解,多看多记,高分不是问题。更多资料、复习方法、交流群可以访问我的百度空间(点击我的名字52461可以进入)。
民法:李建伟,编书很好,讲课没他编书好,听他的课容易打瞌睡。 马特、张翔,我认为司考授课的老师中,讲课最有深度的。能听明白他讲课,民法肯定没问题。 刑法:韩友谊,讲课语速快,重点突出,应付考试相当不错。 民诉:郑其斌 刑诉:汪海燕 行政法:林红潮 (以上三位老师是公认最好的了,就不说了。大家不要舍本逐末啊) 商经:张海峡 三国:杨帆,特点:语速快而清晰、详尽,讲课风趣,而且是美女理论法:杨帆,年轻有学问。理论法靠他没问题 论述题:万国的邹建章。以上摘自学法网上的热帖,该贴所讲内容备受推崇,复制粘贴以期对楼主有所帮助!作为司法考试的考友,以上大部分人我都是听过的。只是对于商经来讲,不喜欢张海峡的讲课风格,一直推荐众合 王小龙的课件,希望楼主根据自身选择~司法考试是意志的考验,祝愿楼主能够通过不懈努力取得理想的成绩,加油加油!

7,民法学之债权部分讲解

第十六章 债权总论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具有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债的主体。即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二、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第三、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第二、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方可实现。   第三、债是财产流转关系的体现。   第四、债具有平等性和多样性。   第五、债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第六、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三,债的类型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根据债发生依据的不同,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依据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债。 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2、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将债分为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债之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债之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可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 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的不同,可将多数人之债进一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多数一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一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债的发生 债权债务关系可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或终止。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根据法律的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于合同而发生。   第二、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   第三、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   第四、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   除此之外,债还可以因其他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如因拾得遗失物而使拾得人与遗失物所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分为广义的变更和狭义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广义的变更则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债的主体变更两种情形。   1,债的内容变更这是指对债权债务具体内容的改变,如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时间的变更等。债的内容变更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依法律的规定而变更。   第二、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   第三、依有效的法律文书而变更。如依法院的判决变更或依仲裁裁决变更。   2,债的主体变更这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变更,又称为债的移转。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的移转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债权让与。即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受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债权。   第二、债务承担。即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部分或全部的债务。   第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即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 三、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   债的终止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债的履行。即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清偿了债务,债权人接受其履行从而导致债的消灭。   第二、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第三、抵销。这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债务,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又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   第四、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第五、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三节 债的履行 一,概念: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含义如下: 1,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2,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行为 3,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4、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1、完全正确的履行 2、不适当履行 (1)履行迟延 (2)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构成条件: 第一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第三、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3)受领迟延 构成要件:第一、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第二、须债务人向债权人为适当履行 第三、须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 3、债的不履行 第一、履行不能 第二、拒绝履行 4、债的适当履行 第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民事主体。   第二、履行标的适当。即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对象,如交付的标的物,完成的劳务等。   第三、履行地点适当。即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合同当事人可就履行地点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律的规定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四、履行期限适当。即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   第五、履行方式适当。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合同可以就履行方式作出专门的规定,如果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通常的履行方式履行或者依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六、履行费用适当。即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如运输费用、登记费用等。当事人可就履行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如果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三,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为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构成要件:第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第四节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一)、代位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的成立要件:   第一、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其怠于行使该债权。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 第四、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行使方式 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行使 3、效力——入库规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归于债务人成为责任财产,面对所有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进行的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处分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符合以下的成立要件:   第一、债务人有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第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第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第四、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债务人和第三人明知该处分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仍进行该行为。 二,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2、特征:自愿性、平等性、从属性。(二)、保证 1、概念 :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2、特征 1)保证是一种建立在人身信用之上的担保(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2)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行为(保证合同,构成单独的债),同时此种合同是单务 的、无偿的、保证人只承担义务,而主债的债权人只享受权利。 3)保证合同是一种具有从属性的合同 4)保证责任又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责任(独立地变更、消灭)如主债权人单方免除保证人的责任而不免除主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可协商以改变保证合同的内容。 5) 5)保责是一种具有补充性的责任 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保证绝大多数都是一般保证,连带保证需 要特别约定。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依连带保证来处理。这种规定和全世界的立法均不同,失衡的。 3,保证责任的方式 1)一般保证、(保证人享用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享用先诉抗辩权) 4,保证的范围 1)有限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 2)无限保证,是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5,保证责任的期间 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为6个月(未约定的),6个月满时,只要债权人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责任即消灭。6个月是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而是除斥期间。6,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关系 一般认为保证人都享有代位求偿权,承担责任后即成为债权人 (三)定金 1,概念: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给付相对方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制度。    2,法律特征:    第一、定金依书面合同的约定而成立,是一种约定担保。    第二、定金有着特殊的定金罚则。即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无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偿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则应加倍返还定金。    第三、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种类包括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三种。    定金与预付款是不同的。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部分合同价款。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其一、性质作用不同。定金是合同担保方式,具有保证合同债务履行的作用;预付款是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其作用在于对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    其二、地位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为主合同的一部分。    其三、法律后果不同。定金具有定金罚则,预付款则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后果,违反预付款协议的一方应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四、交付的方式不同。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且定金数量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则可分期交付。 3,定金的效力: 1) 证约的效力。 2) 预先给付和抵消的效力。 3) 担保的效力。 依《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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