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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我国的结算体系

中国支付结算体系由四部分组成:(1)银行账户体系;(2)支付结算工具体系;(3)支付结算系统;(4)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是我国支付结算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我国结算机构都是期货交易所内部组织机构。上海,大连,郑州的会员都是结算会员,可以向非会员提供结算业务。中金所分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

简述我国的结算体系

2,资金结算业务是什么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金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社会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之间通过银行账户由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往来提供清一服务的一种业务。其主要作用是减少现金使用,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 资金结算业务的主要结算工其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汇兑、信用卡、信用证等。资金结算业务其中信用证主要是用于国际间贸易的结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结算,资金结算业务即银行以及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票据结劝一已成为资金结算的主要方式。
资金结算业务应该是会计专业吧,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的
资金结算业务,实际上就是资金的收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移动支付收付款、支票结算;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汇票办理;商业汇票办理;其他货币资金办理;等等....
从书面意思解释:结算业务也称“清算”,是指一定经济行为所引起的货币关系的计算和结清,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各方因商品买卖、劳务供应等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清偿。

资金结算业务是什么

3,什么是结算方式常见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bsp; 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结算方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交易货款支付的地点、时间和条件,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结算凭证及其传递的程序和方法等。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等七种。这七种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其中,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 同城结算方式 支票 现金支票 银行转账结算 转账支票 定额支票 银行本票 定额本票 不定额本票 异地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 汇兑 信汇 电汇 异地托收承付 通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委托收款
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结算方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交易货款支付的地点、时间和条件,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结算凭证及其传递的程序和方法等。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等七种。这七种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其中,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什么是结算方式常见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4,如何确保电子支付与结算的安全性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第五条 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农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大众版是农行向广大客户提供安全、便利的24小时网上服务,只要客户拥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系列卡和密码即可登录大众版查询账户交易;转账汇款;支付卡转账;修改密码等操作。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的“好用性”和“安全性”,近期升级的的个人网银3.3版在原有的“公共用户普通版”基础上隆重推出“公共用户升级版”。“公共用户升级版”增加多道安全阀,安全性显著提高,增加了身份验证强度,客户必须通过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卡号、密码、cvd2码、有效期等多个要素的核实,客户方可完成身份验证过程。 网上公共用户普通版登录为“卡号+密码+图形验证码”登录方式,所以卡号、密码的保管非常重要,如果卡号和密码不慎被他人取得,该人即可通过网上银行大众版通过网上支付卡转账等方式窃取客户账户资金。因此,对于使用公共用户普通版进行网上业务的客户,请妥善保管好您的卡号和密码,防止账户失窃;网上公共用户升级版增加了客户可以自行设计个性化的登录名称和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猜测登录名称和增加密码保护。农行网银系统已经强制要求客户密码不允许与客户身份证的六位生日信息相同或设置简单重复的密码,同时网银密码最好不要与电子邮箱密码或其它网站的注册密码相同,其次,为了保障网银账户安全,客户不要向任何未经安全确认的网站和个人泄漏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除正常的登录、交易外,农行不会以任何理由通过网络向客户索要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如果客户对所进行的网上银行交易有任何疑问,要马上拨打农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99进行咨询。第三,不要轻易下载或点击一些来历不明的软件或邮件,最好不要在公共场所(如网吧、公共图书馆等)使用网上银行。此外,客户最好是能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及时进行更新,阻击网络病毒入侵。 同时,我们建议您立即办理网上个人银行证书,以便更安全地管理您的账户和资金。

5,会计结算业务的种类

国内结算的几种具体形式及特点(一)票据结算票据结算的主要形式有:汇票、本票和支票。(二)汇兑结算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按照凭证传递方式可以分为信汇、电汇两种,可以由汇款人选择使用。汇兑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且同城异地均可办理。(三)委托收款这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业务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无起点金额限制。同城、异地均可办理。有邮寄和电划两种,收款方式供收款人选用。(四)托收承付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的款项,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五)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是由银行提供担保的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结算工具。国内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有:  1、国内信用证只限于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3、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4、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随着我国经济活动和商品交易的不断发展。其所对应的支付结算方式也在经历着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在国内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中明确了国内结算的定义,国内结算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结算业务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货币支付、资金划拨的一种传统业务。结算业务有多种分类标准,可按结算内容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按支付工具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按涉及地域划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根据是否跨国收付分为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等。随着我国经济活动和商品交易的不断发展。其所对应的支付结算方式也在经历着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在国内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中明确了国内结算的定义,国内结算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国内结算的几种具体形式及特点(一)票据结算票据结算的主要形式有:汇票、本票和支票。(二)汇兑结算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按照凭证传递方式可以分为信汇、电汇两种,可以由汇款人选择使用。汇兑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且同城异地均可办理。(三)委托收款这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业务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无起点金额限制。同城、异地均可办理。有邮寄和电划两种,收款方式供收款人选用。(四)托收承付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的款项,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五)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是由银行提供担保的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结算工具。国内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有: 1、国内信用证只限于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3、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4、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会计结算业务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等。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中明确了国内结算的定义,国内结算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票据结算  票据结算的主要形式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汇兑结算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按照凭证传递方式可以分为信汇、电汇两种,可以由汇款人选择使用。汇兑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且同城异地均可办理。  (三)委托收款  这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业务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无起点金额限制。同城、异地均可办理。有邮寄和电划两种,收款方式供收款人选用。  (四)托收承付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的款项,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五)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是由银行提供担保的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结算工具。

6,信用证支付结算方式是

B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第二节、 信用证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转证行等。现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分述于下: a、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则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进口方银行开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开证行履行付款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 银行、外贸公司双方如有争议,一般以银行意见为准。如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时,银行有权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而退单拒付时,进口商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 进口商于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后,如发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单据或合同不符,或发现货物短缺等,只能分别过失责任,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因为银行只凭单据,而不凭货物办理付款。 b、 开证行(the 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之后,这个申请书就成为他们之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应根据开证行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和费用。开证行则应根据申请书的条款,正确、完善、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要对信用证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汇票背书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见单付款后,不能因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议付行或偿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能因之而减免其付款责任。 但是开证行在凭索汇电向其索偿票款,或付款行仅凭汇票索汇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偿付行仅凭索汇证明信/电付款的情况下,当开证行接到单据时,发现不符,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并退还单据。 开证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出售价格不足以抵偿其垫款时,开证行仍有权再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如果企业倒闭,开证行仍有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c、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则为中间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须尽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议付的权利。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并且要对货物的合格性负责。 出口商交单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出口商仍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须负责付款。 d、 通知行、转证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经认真核对印押后,必须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若印押不符则不应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对无误后再行通知。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转证行的发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或者无代理关系,必须通过转证行转递信用证。转证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印押相符后,原件照转给受益人。转证行的地位虽与通知行相同,但转证的手续费要比通知行手续费为低。 e、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明或者有疑异,认为受证后有收款 风险,可以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满意的银行为该信用证加具保兑。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有时开证行在委托通知信用证的同时,主动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通知行或其他银行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可以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也可以不加具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保兑后,即对信用证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议付或付款,即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亦无权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f、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票款后,即把单据寄出,并向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以据以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除非出口商按信用证的特殊规定,如开立对出票人“无追权”(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汇票,才可免除被匪鞯目赡堋? 议付银行接受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必须认真仔细地将各种单据及内容与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核验。如果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应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如无法更改,应由出口商联系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条款;或者根据出口商要求,由议付行将不符点电告开证行征询意见,以免单据寄出后遭到拒付。如开证行电复同意,则按正常手续议付单据。 出口方银行买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出口商这一过程,叫做“议付”(negotiation)。 议付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汇票,并对其进行审核,若确认单证相符,应予垫款;若单证不符,可拒付垫款。 如果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议付行可以用“信提”或“电提”不符点的方式,或者采用“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该套单据。 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不能接受“信提”的不符点,有权拒绝偿付,议付行则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g、付款行和偿付行(paying bank and reimburs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信用证以进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 信用证以出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一般就是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出口商,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信用证如以第三国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第三国银行,它的地位与偿付行相似,不凭单据付款,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将票款付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不得追索。 偿付行是指议付行付款后,可以向指定的第三者银行收回款项。但一般如议付行就是付款行时,则偿付行也可凭议付行的索汇证明书,代开证行偿付货款。偿付后,它的责任即告终止,不存在追索问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发现不符点,必须向议付行追回已付款项,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因偿付行不负责审单。当然就没有义务对单证不符负责。按国际惯例,偿付行一般不要求“单证相符证明书”,但是如果信用证“另有规定”,则应按信用证条款办理。 付款行或偿付行如接到开证行通知“止付”后,仍进行付款,则应自行负责,与开证行无关。偿付行如无理迟付,应赔偿利息损失。还有,如果由于议付行疏忽,对付款行或偿付行索汇有误,议付行应对付款行或开证行退款并补偿其利息损失。 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角色,不论是承担第一性有条件保证付款责任的开证行,还是其他所有当事银行,均应按照“upc500”的规定及银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合理、谨慎地履行信用证义务。通过银行的中介服务,使进、出口之间的国际贸易得以顺利实现。维系各方的良好业务往来,对拓展国际经贸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信用证项下的上述各当事人、关系人发生意见分歧时,首先应以信用证条款规定为准则,其次是参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500号惯例》。但是该项惯例也不是能够解决所有因信用证而产生的问题。因此信用证有关的各方,仍需要进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证条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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