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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子可以主张丈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

确切地说,是不成立而非无效。公司股权实行登记初步认定copy原则,即工商登记的股东会被认定为有权处分股权的人,无论是否夫妻共有股权,不能 直接对抗善意购买方。这一点不同于房屋买卖。由于妻子作为股东没有签字,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丈夫具有代理权限,股权转让合同因为没有妻子签字而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双方签字或盖章才能成立,因伪造签字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而非无效。合同不成立,因合同取得的利益zhidao应当予以返还。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

2,股权转让不执行多久失效

1、先要判断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合同无效,也就谈不上何时失效的问题了。2、如果合同有效,就要看合同内容是否涉及“合同解除的条件”的相关条款了,如有,该条款又合法有效,则按照该条款的约定条件解除,合同解除即所谓的“合同失效”。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效,如“火星撞地球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则视为没有约定,详见第3条答复。3、如果合同有效又没有约定解除条款,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撤销权才可以使之“失效”。如不撤销,则一直有效,法律保护的胜诉期限是2年。过了2年还是有效的,只是法律不再保护而已。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若没有约定有效期,则合同一直有效。
不知道是否适用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如果适用,2年后将失去诉讼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起算。

股权转让不执行多久失效

3,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办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几种情况合同无效。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果1、需要返还财产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办理手续就返还财产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从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到无效合同缔结前的原状。就受让方而言,其有义务将其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份返还给转让方。公司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办理股权回转的相关手续。3、分红返还受让方跟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亦应完璧归赵;否则,构成不当得利。4、赔偿损失就赔偿损失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损失仅限于返还财产之后仍无法消弭的财产损失。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办

4,如何将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化

股权转让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您的朋友不愿买你的股权,可以找第三人谈,如谈得成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同等条件下您的朋友有优先购买权。如公司陷入僵局,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关于借条的事情,可以作为您与您该位朋友谈判的筹码。
从法律上看,没有进行工商变更并不代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不知原来的那份协议是否实际履行了,如果没实际履行,可以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先解除,然后再进行转让就没问题了。   如果已实际履行,想做这种变更,得经过A、B和C共同同意才行。
从法律上看,没有进行工商变更并不代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如果那份协议如果没实际履行,可以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先解除,然后再进行转让就没问题了。  如此前未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或者虽然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但公司未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备置股东名册且公司章程中股东名称及股东出资比例记载事项亦未发生变更的,则不需要办理新的股权变动手续,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转让方即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前已经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且已办理相关记载事项变更的,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应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文件直接办理注销受让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转让方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章程等,如不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拒绝办理的,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该对转让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5,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那么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这里我们要注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种规定则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2、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出资比例购买。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果违反上述程序与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3、违反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详细了解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导致转让无效,从而带来麻烦和损失。

6,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会影响股东对外效力吗

(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这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为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类,也是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冲击最为明显的一类。所谓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以我国公司企业法律为蓝本,结合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封闭性限制。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6、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较多较严,甚至极不合理,以至于原本违反法律限制皆应无效的规则,很难全面地加以贯彻。(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与依法律的强制性股权转让限制不同,它属于自治性质的股权转让限制。它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所设置的条件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如《日本商法(第二编公司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股份可向他人转让,但不妨碍章程中规定转让时须经董事会同意的条款”。⑤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8条(2)项也规定“章程可以规定(股票)转让需得到公司的同意,同意决定由董事会作出,章程也可以规定由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决定。章程可以对拒绝同意的理由作出规定”。⑥类似的规定,在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皆能找到,但我国公司法律却无此类限制性规定。此类限制规定,虽然由法律明文许可,但仍需通过公司章程实际采纳才有可能发挥限制的威力,故不能列入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之中。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之所以多依照法律来进行,其实质是法律对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空间进行了约束,即除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举措外,章程原则上不得制定其它更多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更能体现法律的灵活,即法律并不直接地对股权转让予以限制,而是赋予投资者们凭章程去自主地选择是否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故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更加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几乎普遍都是以公司同意转让与否、董事会承认与否来作为限制的主要方式,这意在尽可能为公司经营者维持股东的人合构成提供便利,以此迎合各类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经营的社会需求。(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这更是一种自治性质的股权转让限制。它是指依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所作的条件限制。这类合同主要有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份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以股权为抵押标的物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表现。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还出现了大量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此类公司的股权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组成部份,对于内部职工股权的转让,由于缺乏法律的直接规定,多是通过公司章程、尤其是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合同来规范。在此类合同中,常常以职工退职为退股的解约条件,常常包含有公司在职工退职时,拥有以面额价回购股权之类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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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审批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还是未生效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予办理股权登记。诉讼中,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若条件不具备。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65656637及公司内外部多方利益,以受让人实际接受公司控制权而自行办理了登记手续等情形,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合同无效,需具体分析。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一种是无效说。股权移转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非无效;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效力待定说,既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无效说虽然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过于苛刻,受让人已经实际进人公司,达不到阻遏登记的效果,应认定合同未生效,应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条件,还应考虑现实生活和实际的需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法院可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当事人应当遵守,或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目前理论和实务争议较大,并行使股权,不仅应从法律规定和法理方面进行分析,而属于可撤销行为,确认为效力待定,但不排除公司登记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阻遏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效力,包括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因条件法定,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转让是相对分离的,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移或者股权实际交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如何,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但对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还是有益的;三是附生效条件说,而非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方才生效,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成立,即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应属无效行为;四是可撤销说。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移或者股权实际交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股权移转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包括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方才生效,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成立,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及公司内外部多方利益,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需具体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如何,目前理论和实务争议较大:一种是无效说,即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应属无效行为;二是可撤销说,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非无效,而属于可撤销行为;三是附生效条件说,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条件,因条件法定,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若条件不具备,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四是效力待定说,既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确认为效力待定。 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不仅应从法律规定和法理方面进行分析,还应考虑现实生活和实际的需要。无效说虽然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过于苛刻,但对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还是有益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转让是相对分离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予办理股权登记,阻遏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效力,但不排除公司登记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以受让人实际接受公司控制权而自行办理了登记手续等情形,达不到阻遏登记的效果,受让人已经实际进人公司,并行使股权。 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合同未生效。诉讼中,法院可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应视为同意转让,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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