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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不可以就同意法律事实再起诉; 二、被告人不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可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纠纷案

2,买卖合同纠纷案

他要向法院证明设备是他的。不合常理的两点:1、如果是他的个人财产当初保全时就应当提出;2、自称工作人员却拥有工厂的设备。

买卖合同纠纷案

3,公司与供应商的买卖纠纷合同案件判决结果会给公司带来什么影响

如果判决生效,执行阶段也可以和解,抵消你的损失,否则你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你们可以起诉,然后双方调解,再撤诉。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公司与供应商的买卖纠纷合同案件判决结果会给公司带来什么影响

4,有关法律案件咨询 1我方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一案案件是买卖合

案件已经审判完毕生效,不能再追加被告。
如果被告在判决书下达后法律文书生效前期间转移变卖财产,就属于故意转移财产。你可以继续申请执行庭继续对故意转移的财产强制执行。

5,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房产交易的法定过程是交易双方必须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并产生房产证,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是房产所有人。由此,你的房产交易过程不合法,由此,也不受法律保护。2,你目前的情况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将付给老王的钱款追回。3,你们的交易过程和除你们双方以外的人没有关系,因此,不存在由第三方承担。
还是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好些
麻烦事。老王无权转让该房屋。你跟老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的合同。如果不能办理房屋转让手续,你可以要求老王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委托律师处理。纵横法律网 刘俊杰律师
你可以把老王和老李家属都起诉了。具体电话咨询纵横法律网 张高爽律师

6,买卖合同的案例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一、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负责人欧某,总经理。两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深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男,下落不明。深圳市__有限公司、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0 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追加吴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06年11月 16日作出的(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同成立,增加的条件不够成实质变更。实质变更是指针对货物的价格、质量、数量、交货地点、时间、当事人的赔偿范围、争端解决方式等提出异议。从案例中来看,甲公司是为了有利于自己的价格而故意导致的违约行为。
1.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甲的传真因邀请乙10日报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乙的报价属于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回复属于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要约、承诺已经完成,合同关系成立,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

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您好,该纠纷案的答案如下:问题1答案:案例中合同分为两个部分,即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b为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为银行贷款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欺诈,可以主张无效,但是要打官司则需要做好相应的诉讼策略。问题2答案:善意第三人取得所以不能支持违约金。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问题3答案:房屋所有权应该归b,通过法院判决,宣誓登记后,再进行产权登记。
1、案情介绍  2008年下半年,李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房屋。2008年10月,陶某看中了该房屋并与A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某有关联的人,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A中介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A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A中介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中介公司知道后认为是恶意“跳单”行为,要求陶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陶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并拒绝赔偿。房屋中介公司将陶某诉致法院要求其支付合同违约金:1.65元。2、法律分析文律师认为:A中介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某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3、判决结果 A中介公司要求陶某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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