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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串通行为

(1)拍卖人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泛指在拍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为委托人拍卖没有所有权的拍品;串通隐藏拍卖标的物瑕疵;就拍品价格串通欺骗竞买人;串通允许委托人参与竞买等。(2)拍卖人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该行为是指拍卖人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将应保密的拍品底价透露给竞买人;报价、应价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人成为竞买人等。(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该行为是指竞买人之间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所从事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部分竞买人串通,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行为

2,如何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或欺诈保证人的情形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从事实角度来分析,按照你说的情况 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存在误导的情况 无论这种误导是故意的还是其疏忽大意,都对你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加之叶某故意对你隐瞒其之前有贷款未支付的事实 你是可以请求确认该担保无效的。2、从证据角度来分析 你所说的都是口头的 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信用社工作人员及叶某故意欺骗你 现在诉讼已经发生 银行的人及叶某肯定不会承认当初说过对自己不利的话 所以你说被欺骗 这个主张是没办法证明的 所以,从证据角度你的主张及可能是得不到支持的。3 在法院判决后,美欧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那么判决书已经生效 你基本上丧失了希望。

如何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或欺诈保证人的情形

3,在合同中 为何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跟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的法律后果不

为您解答如下: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具体分析: (1)纠正您的说法,欺诈胁迫的对象并非第三方,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 (2)理解该不同法律后果的切入点:不论是恶意串通还是欺诈胁迫,所签订合同当然无效是常态,但考虑到鼓励交易,将欺诈胁迫的情形明细化:若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合同当然无效;若损害的并非国家利益,法律赋予被欺诈胁迫方选择的权利,可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主张撤销合同,合同效力由被欺诈胁迫方决定。

在合同中 为何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跟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的法律后果不

4,如何理解串通投标罪中的欺骗手段

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搜一下:如何理解串通投标罪中的欺骗手段

5,房屋买卖中恶意串通怎么认定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需要满足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双方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第二,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通谋、合谋的行为,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如果双方的行为符合上述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则构成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民事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吕振勇律师、靳双权律师

6,什么是恶意串通的合同

您好!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二)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7,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重大误解恶意串通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的效力是通用规定,适用于单方民事行为及多方(含双方)民事行为。2、后来颁布的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部分仅适用于合同,单方单方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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