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协议有法律效益吗,工程承包协议书有法律效率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05 23: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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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承包协议书有法律效率
2,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法律允许建设工程内部承包,且合同有效。但承包人必须具有建筑公司劳动者的身份,否则就是名为内部承包,实为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由承包人实际施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种情形规定为无效。
3,承包合同书有法律效率吗
合法的承包合同书具有法律效率 前提是合同上有双方的 签字 印章 指纹 承包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它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它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种条款有法律效力吗放在专用条款里呢
根据《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只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的。本问题中列出的合同内容并无明显违法、违规以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只要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达,就是有效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制定的,内容相对固定的,可以被重复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效力有两种,判断标准有一个,具体的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有效,违反无效。例:房地产格式合同,其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在签定的过程中,提供合同的一方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另一方的权利签订的合同则是违法的,是否属于无效合同,那则另当别论。
5,请问建筑类施工承包意向书是与承包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吗
意向书仅是一初步的意向,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均不十分明确,且一般均附条件,既条件成就,双方才正式签订合同,条件不成就意向就告结束。故,虽然,意向书有法律效力,但还是有区别的。如果意向书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那么意向书本身就具有合同的性质,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性质。不生效,因为意向书是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前的 承包意向书,是指你有意承包该项目工程,但不代表已经得到发展上的承认。所以无效。 而正式合同是我方与发展商的正式合作的合法授权书。不能沦为一谈。合同是具有法律作用。意向书仅仅表示双方有合作的意向,是没有法律作用的合作意向书不属于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约人要约和承诺人承诺;而合作意向书只是对合作内容上双方的协商,还没形成最后的要约承诺的
6,关于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你这种严格意义讲应该是劳务合同。效力我认为应该是有效的。1、未到期的荒山,如经承包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承包权并流转承包; 2、流转承包合同有效; 3、荒山、林地的最长承包期为70年。1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决定之后各个合同的效力2轻工老板如果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他与施工单位的《分包合同》无效3你与轻工老板的《分包合同》同样的原因导致无效但是,你完成工作成果向轻工老板交付,而轻工老板接受的,你们之间的事实《承揽合同》有效。建议:施工的每一个阶段,注意工程款的核对和结清,并且保留书面证据有效无效 大家都这么做 没事的 只要你最后能拿到属于你的工程款就行从你所述情况,你是第四手了吧?发包人-总承包人-其他分包人-你的上家(那个包轻工的老板)-你。你收钱可能很麻烦。要结合“总承包合同”看。1 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合同不允许转包的,转包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2 你承包的是清工中的木工活,你可以把承包合同变成劳务合同,如果对方有实力,按时支付你报酬,签劳务合同相互权利义务更清楚.
7,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是有法律效力的,”企业内部承包,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所反映出的经济关系来看,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内容具有对价性,主体地位平等、相互自愿并协商一致,合同双方表现出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合同关系)。但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是发包方的成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必须接受发包方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双方是行政隶属的纵向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管理关系,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这种双重法律关系决定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一般经济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在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者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下,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人、财、物,建造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方要求的建筑工程,自负盈亏,以获得相应的收益;而建筑企业通过有效的管理内部承包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并获得相应的管理费,以进一步改善建筑企业的各类条件,更好的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就是通过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确立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模式。这种生产经营模式如今已经成为苏浙两个建筑强省的建筑企业的最主要经营模式。承包合同成为明确企业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分工的依据,而这种分工直至目前也仍未被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司法实践中亦不乏这方面的判例。 在实务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双方当事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规避法律规范的做法。本来是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具有法定资质的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称协议),以企业分支机构(如第X工程处、第X项目部)或委托代理人(如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对外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一并从事其他建筑业活动,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这种假借行为,被称之为“企业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为挂靠人。 有人认为,“挂靠经营”是资质资源与项目和资金资源相结合的一种积极有益的形式。企业内部全额风险承包的承包人,与工程挂靠下的承包人,都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都要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享有项目经营自主权。差别只是在于,内部承包的承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而“工程挂靠”的承包人,则是外部人员。权利义务的趋同性,在实践中,让人很难区分“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只要是平等主体间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如果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民个人之间,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都不得主张无效。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是否能够对抗外部第三人,需要看什么性质承包。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是否能够对抗外部第三人,需要看什么性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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