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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时期的刑书称为

选C 西周时期有刑书九篇,称力《九刑》。

西周时期的刑书称为

2,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私造的刑书是

邓析之作《竹刑》。在子产“铸刑鼎”之后。《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曰:“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孔颖达《正义》曰:“昭六年,子产铸刑书于鼎。今邓析别造《竹刑》,明是改郑所铸旧制。若用君命遣造,则是国家法制,邓析不得独专其名。驷歂用其刑书,则其法可取,杀之不为作此书也。”按《左传》的记载,邓析所作之《竹刑》,似乎是一部刑法典,而后人也确实是这么认定的。钱穆说:“是驷歂之诛邓析,正为其教讼乱制。然必子产《刑书》疏阔,故邓析得变易是非,操两可,设无穷,以取胜。亦必其《竹刑》较子产《刑书》为密,故驷歂虽诛其人,又不得不舍旧制而用其书也。”无论是《左传》说邓析“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正义》说邓析“改郑所铸旧制”,还是钱穆说“《竹刑》较子产《刑书》为密”,所以邓析虽然被杀。但郑国仍用《竹刑》替代了子产的“刑书”等说法,都是将《竹刑》视为一部法典,与子产代表国家所铸之“刑书”相类。目前的法史学界也因袭了这种观点,视《竹刑》为法典,认为“竹刑,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它的出现是“又一次的公布成文法活动”。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私造的刑书是

3,六书是哪六书

六书是指汉字的造字方法,即“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
六书指汉字的造字方法,即“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也指太平天国晚期官名的合称,即吏书、户书、礼书、兵书、刑书、工书。

六书是哪六书

4,最早的成文法典

最早的成文法典《刑书》。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执行。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首先,以前那种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其次,这种法律体制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后,打破旧的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种出现。扩展资料:《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早于《汉谟拉比法典》),亦称乌尔纳木法典、苏美尔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是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2008年)开国君主乌尔纳姆的儿子舒尔吉制定的,原件大约由30-35块泥板组成,其中大多数都未能保存下来。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创始者乌尔纳姆颁布的。它适应奴隶制的发展,主要用来保护奴隶占有和私有制经济,镇压奴隶和贫民的反抗。这部法典大部损坏,只剩残片。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前2006年)创始人乌尔纳姆(约公元前2113~前2096年在位)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总揽全国大权,统一两河流域的法律,适应奴隶制的发展和奴隶主镇压奴隶反抗的需要,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他下令用苏美尔文(楔形文字)写成了一部适用于乌尔全境的法典,这便是《乌尔纳姆法典》。

5,书刑什么意思

刑法的条文。《左传.昭公六年》:「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文选.任昉.奏弹曹景宗》:「宜正刑书,肃明典宪。」刑部的官吏。《福惠全福.卷一三.刑名部.监禁》:「各犯口粮,宜刑书亲看。」
书刑是写书用的什么字体,如行书
克是什么

6,什么叫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争论不止的话题。晋国的叔向却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是反对把法律明文公布出来,反对把法律从礼教中独立出来,他认为,人们一旦知道了刑书的条文,就不会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而是会去“征于书”,去钻法律条文中的空子。而且刑书一旦公布,人们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社会舆论就会对官员产生一股强大的监督力。这些严重侵害贵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奴隶主贵族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会标榜自己是遵从“礼”的原则,自己是以礼治国,依礼治国。在他看来,从内容上看是因为子产的刑书完全背离了"礼"的制度。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元前536年3月(阴历),史称“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六书指什么

是指汉字的造字方法,即“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象形、指事、会意、形声指的是文字形体结构,转注、假借指的是文字的使用方式。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撝,武信是也;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讬事,令长是也。 另有:六书,是里下河民间一种古老特殊的表演艺术形式,六个人,两个文场,四个武场。他们活跃在乡村的婚礼上、孩子周岁生日宴席上,以及一切和喜庆有关的活动中。 六书,太平天国晚期官名合称。亦称六部书、六政书。   六书指吏书、户书,礼书、兵书、刑书、工书。职掌文书与公勤事务等。太平天国前期,东、北、翼三王府属官有六部尚书,燕、豫二王府属官有六书。据《太平天国伪官执照及伪印清册》,还有吏政书、兵政书、礼政书等官称。俞功懋《探穴纪略》:“以外则有六书、六司、军政、经政等文武名式。”[
六书】指汉字构字的六种方法。六书一词,最初见于《周礼·地官·保氏》云:“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汉书·艺文志》始列“六书”,名目为“象形、象事、象声、转注、假借。”郑众《周礼解诂》列“六书”名目为“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汉许慎《说文解字》论述“六书”最详:“指事:视而可识,察而见义,上,下是也。象形: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曰,月是也。形声: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会意:比类合谊,以见指,武,信是也。转注: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假借: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许慎此说对后世影响最大。汉王莽变八体书为六体书。亦称“六书”。汉许慎《说文解字·叙》云:“及亡新居摄,使大司空甄丰等校文书之部,自以为应制作,颇改定古文。时有六书:一曰古文,孔子壁中书也。二曰奇字,即古文而异者也。三曰篆书,即小篆。秦始皇帝使下杜人程邈所作也。四曰,佐书,即秦隶书。五曰缪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鸟虫书,所以书幡信也。” 也指《诗》《书》《礼》《易》《乐》《春秋》

8,最早将法律两字合用的是

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是西周中期的《吕刑》。其实,远在夏商时期,我国就开始有了法律的雏形。其时,人们认为:“刑”仅仅是刑罚,它必须同礼的规范相结合,即用它来制裁违礼者,才能构成法律的规范。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法律内容,随着宗法制度的确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刑法原则。首先是提出了“赎刑”的原则。《朱子大全?舜典象刑说》中认为,《吕刑》中对赎刑详于说明,强调赎是一种易刑宽宥方式,赎因罪而定其标准,“使入财而免其罪”。但并非因疑而致赎;其次是确认了二罪俱发,轻重有权的原则,所谓“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并且在司法经验的积累中,提出了刑罚根据形势变更而相应轻重的所谓“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第三是强调任用法官的两条基本原则:“唯良(心术端正)折狱”与“哲人(明晓法律)惟刑”,制定针对法官的“五过之疵”,并且禁止以罚金为手段聚敛财富。在西周中期,奴隶主统治者就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把各种违礼行为大致分为“正于五刑”、“正于五罚”、“正于五过”的不同处分方式,这就把礼的规范与刑罚方法相对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在礼法的分化道路上迈出了最初的一步。随着将某种违礼行为与刑罚手段的固定结合,构成最初法(今天意义上的)的规范,遂在礼中产生了法的萌芽。这就是“刑书”最早的内容。这种所谓“常刑”,反映了成文法因素在礼的规范母体中的孕育过程。《吕刑》是周穆王时吕国诸侯甫在任王朝司寇时,受命而作的一部“刑书”,即《尚书?周书》篇中所载的《吕刑》。是在《尚书》中以一篇的形式而流传下来。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直到春秋末期,法的萌芽才完成了其量变的过程,随着“礼崩乐坏”,开始冲出礼的母体束缚,进而取得一种新的价值观念。战国之初,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甚至像邓析的私造竹刑,均标志着法的独立。这些刑书、刑鼎,把罪与刑固定地连在一起,中国最古老的“罪刑法定”宣告了法脱离礼的独立。而这一变化过程中值得后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尚书?周书》篇中所载《吕刑》,也许是西周百年后第二次大的立法。传统的“礼+刑”这一古老的法律规范结构,使得后人看来,传统法律有着浓厚的刑法色彩,而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刑即法。《吕刑》的出现,预示着这一传统法律规范结构向着今天人们所熟悉的法律规范结构的一次历史性变革。《吕刑》是西周的成文法,也是阐述中国古代法学理论的重要史料。但《吕刑》还不是一部法典,而是中国古老的具有刑法性质的文献。
不是真解答: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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