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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工人干活受伤赔偿

1、如果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获得所在地城镇居民年平均收入的32倍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依靠他抚养的人的抚养费、赡养费,还有丧葬费。2、如果没有劳动关系,或者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只能按人身损害来赔偿,这样一来取证就有难度了。

雇佣工人干活受伤赔偿

2,雇佣的工人在干活时伤了别人是谁的责任

1.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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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法对临时雇佣工意外伤害的规定有什么

劳动法对临时雇工意外伤害,如在工作中受伤,也应根据工伤处理。1.劳工法是对临时工的意外伤害。如果在工作期间受伤,也可根据工伤情况处理。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损害:(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地点,因事故而造成的工作的准备或最终工作;(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意外伤害,如暴力;(四)职业病的;(五)劳动者失业时,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火车事故的,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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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请工人做工出事了算工伤吗

有个体经营执照的农民,请工人干活(长期的)受伤,可以算工伤。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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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雇佣了一个人给我家干活走到半路上他骑车摔伤了这是谁的责任

骑车摔伤自行负责。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受雇人不是发生的交通事故,是自己不慎摔伤,责任自负,与雇佣他的人无关。《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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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雇佣工人受伤需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按现行规定,雇佣工人受伤,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1条规定,判断你们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首先要判断与受伤工人的关系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还是定作人与承揽人的关系。判断的依据很简单,如果你们家与该工人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则属于前者;如果你们是雇佣工程队或装修队等盖房,与该工程队或装修队存在加工承揽合同,与该工人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的,属于后者。前者要承担责任,包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伤的人没和你们要钱说明伤得不重,协商解决吧);后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应该是属于意外受伤的那种吧,补点医疗费吧.如果没买保险的话可能多点.民事吧
没有签合同,正适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那个老乡是有权利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中有上面所举赔偿项目的具体规定,建议了解一下,与伤者协商解决,互相让步,于人于己都是有益的。
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1条规定,你们家是要承担责任的,主要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既然受伤人没有提出说明他不懂法律或是伤势不重。建议,你们主动找受伤人员协商,尽早赔点钱,象征性的给点就行了,最好签个收据什么的,避免以后的麻烦事。
事实上,如果他自备工具,且仅仅为完成打梁这一任务的,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不是雇佣合同。这种情况下,发生伤害的,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当然,如果你家比较有人情味,可以适当给他一些补偿。

7,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会承担责任吗

  员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伤,那么应该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中是不考虑责任关系的,只要判定为工伤,员工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责任赔偿由雇主或者与雇主有关的连带共同体来承担,并对雇员的相关伤害进行赔偿。雇员只是他们的雇佣关系,与雇主自己雇主的责任连带群体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由雇主承担雇主责任,雇员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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