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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应该是一样的虽然单纯看法条的规定,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对于民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是不同的(主要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订立的合同的);”),但是实践中对于民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标准也是按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的,因为其反映了更新的立法理念。

合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民法上关于欺诈性合同的效力性规定

民法通则是规定欺诈性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上规定是欺诈性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担保法上欺诈性保证合同无效!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法》这么规定: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2、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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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关于欺诈性合同的效力性规定

3,民法总则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你好,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民法通则中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同问。。。

民法总则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4,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做了哪些调整

民法总则共调整了6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3)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新增了一条 虚假表示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关于合同效力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哪些

、何谓强制性规定合同强制性规定各专业者原认应包括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高民院述司解释台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剔除据我做理解:1、强制性规定仅指律、行政规具某种情节明确规定合同效条款规章与规规定内容列2、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规定原各家理论管理性强制规定已认定合同效列3、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内容民院依认定合同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民院般认定效根据具体情形做处理确定其效力二、效力性强制规定表现形式律(包括司解释)行政规合同具某种情节即明确规定合同效条款合同具备该情节民院认定效合同例1、律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华民共城乡规划》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土使用权让合同该土使用权让合同效;未取建设用规划许证建设单位批准用由县级民政府撤销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应及退;给事造损失应依给予赔偿例2、司解释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高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卖未取商品房预售许证明与买受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效例3、行政规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业务范围管理权利权利由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其与使用者订立许使用合同效;给权利、使用者造损害依承担民事责任 三、管理性强制规定表现形式管理性禁止性规定禁止往往市场准入主体、间点问题,与合同行关,相应合同行本身依律所允许禁止性规定禁止合同履行行,合同本身依效,能履行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等直面看违例1、律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城市房产管理》第三十九条:划拨式取土使用权转让房产应按照务院规定报批准权民政府审批批准权民政府准予转让应由受让办理土使用权让手续并依照家关规定缴纳土使用权让金第六十六:条违反本第三十九条第款规定转让房产由县级民政府土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使用权让金没收违所并处罚款合同违反述律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认定合同效处罚例2、行政规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线寻呼业务除外)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投资者企业资比例终超49%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由务院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并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逾期改由务院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同违反述行政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认定合同效违者处罚 四、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划意义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认定合同效效合同自订立始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往往违给予某种处罚或者责令做某种行民院般宣告合同效体现鼓励交易尊重事私领域意思自治宝贵精神

6,民事通法中有无对合同生效日的约定内容如果合同内容有约定生效日期

先说理论,再列法条,以免直接列出法条你看不明白法条背后的含义,以及制定该法条的目的。  1、不存在民事通法,一般来说这几个字组成的词语叫《民法通则》,但你这个问题问的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两者同为民法系,但民法通则偏向“纯民事”内容,而合同法则完全是“债权”内容,并且是我国最主要的债权法律。  2、合同的意义是地位平等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约定各方在某次交易事件中需要履行什么义务、可以享有什么权利的契约。  3、只要不违法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权对合同所涉事项做出任何种类的约定,注意,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这些约定会被认定为有效约定。有效的合同约定需要各方当事人都遵守,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4、各种与交易有关事项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你能想到的和想不到的,一般来说是说需要买卖的东西的质量、规格、标准,以及交货地点、价款之类的,不常见的也有很多,甚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接货的时候人需要穿什么样的衣服、鞋子、做什么特定动作等奇葩事项,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各方都自愿接受,即为有效的,合同生效后就必须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5、前面说了,各种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那么合同在什么时候生效也是可以约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还是那句话,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就是有效的。  6、一般来说,对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主要是出于该合同附带了生效条件,生效条件可以是“一定的期限”、“某人的行为(包括合同当事人和非合同当事人,如合同外的人确认合同或合同外的人做了什么事情,可能性很多,不一而足)”、“某种自然条件(如一旦甲方家的铁树开花了、一旦某地发生地震了、一旦……等等)”等等各种你想到和想不到的事由。如果设定了以上的条件,则合同成立后开始等待生效的条件出现,处于未生效状态,一旦条件成就则立刻生效。  7、如果没有对合同的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做出特别约定,则合同在成立时(即双方一致自愿确认合同的条款固定下来,一般来说书面合同是双方签订后,口头合同是双方一致口头确认后,等等),立刻生效。法条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7,我国合同法中是如何认定其效力的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1、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违法性;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由国家予以取缔。3、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4、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就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一请求或主张就直接依职权来撤销了合同,实在是有越权之嫌。而且《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还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由此可见,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的一项权利,该当事人既可以依法主张,当然也可以依法予以放弃,这也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只要到达了对方即告解除,所以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合同的解除权应属形成权。但合同的撤销却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认定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笔者不同意把合同撤销权当作一种形成权,而是认为其应属于一种请求权,只有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主张或行使这一权利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可对此请求作出判断、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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