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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民事行为生效问题

合同有效,因为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只是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因为没办过户手续。
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的民事行为生效问题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合同的有效时间为年

你这话问的就有问题,什么叫合同的有效时间?合同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你好!你的问题太笼统,合同通常成立即生效,合同种类不同时间不同,有的是有期限的如租房合同,有的是即时完成如你去超市买东西付完款买卖合同就完成了。总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自然就失效了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合同的有效时间为年

3,怎样的合同才算有效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对于合同的生效时间,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生效,原则上与合同的成立是一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同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合同在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开始生效。对承包方何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在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的属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作为生效的必备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作为对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程序。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和《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有效合同主要有三点: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合格;二合同内容要合法;三、签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有的理论说还有第四点合同标的确定可能(如,买卖月亮上的土地合同就不可能,是无效的)
没有欺诈条款,没有霸王条款,没有陷阱条款的,双方都对合同条款和规定清晰明确的。才能算有效合同。
书面的合同才算是有效合同~~~书面的合同适用范围广
双方自愿,且都有签订合同的法人资格,不违反法律。

怎样的合同才算有效合同

4,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签订买卖枪支等国家禁止交易的合同,类似这样的合同即使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受法律保护。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但若仅仅是部分条款违法,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4条也作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订立合同,但从双方行为能够推定有订立合同意愿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买卖须经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生效。

5,在民法中合同成立和生效有什么区别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  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另有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则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  合同生效体现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据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时就成立并生效了。但有以下例外: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如双方约定以银行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如银行贷款没有贷下来则双方合同不生效。注意,其实,双方此时约定以银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以双方已经签订了双方为前提的,即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未生效,要等到银行贷款下来这个条件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如约定在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生效,即自该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开始生效履行;如自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失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合同才生效的;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前一种如《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担保法将船舶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后一种如房地产权属登记,这种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同此操作,特别是《物权法》更正了《担保法》第41条的矛盾之处,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只作为抵押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生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合同成立,表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比如甲应当支付给乙1万块钱,而乙应当给甲100件货物。但是这个法律关系:1.并不一定马上就会生效,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立刻就要实现合同。比如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2.也不意味着双方的关系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比如,这个合同中约定的100件货物可能是毒品之类的违法物品,就当然不可能生效。3.如果订立合同时,是出于胁迫等非法手段,又或者对方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话,虽然合同成立,但也不一定就会生效。
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合同必然成立。合同双方签订就成立,但是生效可能要具备一定条件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民事通法中有无对合同生效日的约定内容如果合同内容有约定生效日期

先说理论,再列法条,以免直接列出法条你看不明白法条背后的含义,以及制定该法条的目的。  1、不存在民事通法,一般来说这几个字组成的词语叫《民法通则》,但你这个问题问的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两者同为民法系,但民法通则偏向“纯民事”内容,而合同法则完全是“债权”内容,并且是我国最主要的债权法律。  2、合同的意义是地位平等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约定各方在某次交易事件中需要履行什么义务、可以享有什么权利的契约。  3、只要不违法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权对合同所涉事项做出任何种类的约定,注意,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这些约定会被认定为有效约定。有效的合同约定需要各方当事人都遵守,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4、各种与交易有关事项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你能想到的和想不到的,一般来说是说需要买卖的东西的质量、规格、标准,以及交货地点、价款之类的,不常见的也有很多,甚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接货的时候人需要穿什么样的衣服、鞋子、做什么特定动作等奇葩事项,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各方都自愿接受,即为有效的,合同生效后就必须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5、前面说了,各种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那么合同在什么时候生效也是可以约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还是那句话,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就是有效的。  6、一般来说,对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主要是出于该合同附带了生效条件,生效条件可以是“一定的期限”、“某人的行为(包括合同当事人和非合同当事人,如合同外的人确认合同或合同外的人做了什么事情,可能性很多,不一而足)”、“某种自然条件(如一旦甲方家的铁树开花了、一旦某地发生地震了、一旦……等等)”等等各种你想到和想不到的事由。如果设定了以上的条件,则合同成立后开始等待生效的条件出现,处于未生效状态,一旦条件成就则立刻生效。  7、如果没有对合同的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做出特别约定,则合同在成立时(即双方一致自愿确认合同的条款固定下来,一般来说书面合同是双方签订后,口头合同是双方一致口头确认后,等等),立刻生效。法条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7,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请尽量详细点谢谢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这主要体现该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中。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如下区分: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对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一些不符合成立条件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如仅仅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可通过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通过解释合同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现出来,从而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充分鼓励交易(1)。而对合同是否有效的纠纷,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对于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过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的探究来加以认定。在此情况下,因无效合同内容或形式具有违法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危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处理时就不能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并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据合同的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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