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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进项税转出怎样算增值税

进项转出视为加项,标准格式是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进项转出),所以也能够理解为销项税+进项转出-进项税
减除进项税转出
借:固定资产(或库存材料等)贷:应纳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
转出的税额能抵扣就抵扣,无留底交增值税
将转出的增值税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有进项税转出怎样算增值税

2,进项税额转出公式怎么样理解

进项税额转出=(材料成本-运费)*17%+运费/(1-7%)*7%?1.因为材料成本包含了运费,所以这样计算进项抵扣税额是: 材料金额*17%+运费金额*7%2.运费/(1-7%)是什么意思?不含税金额吗?运费属于含税价款,不含税的运费才是可以直接计入采购成本里面的。所以不含税的运费=含税运费-税费,也就是说不含税的运费=运费发票上的金额-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运费发票上的金额*7%所以嘛,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7%)。

进项税额转出公式怎么样理解

3,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理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理解

4,一般纳税人进项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将存货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将存货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存货盘亏: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将存货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将存货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帮助你,望采纳!

5,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意思

1、如题所述,关于进项税转出的定义可以通过书本或网络参考资料中进行查阅,在此可简单进行说明,一般是指依法不得抵扣的所涉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从而增加了应交增值税);2、请从计算公式来进行理解就会容易明白:当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本期进项税+上期留抵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3、当:本期的销项税=本期进项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那么,本期的应交增值税就等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了;4、通过以上解释或可以好接受一些,请予核实。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6,如何办理 进项转出

看看就知道怎么办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二、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以上项目所含时,与之相关的运费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三、根据国税函[2002]110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四、据此,企业发生政策性亏损挂帐和商品削价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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