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请教2000年有劳动法吗用工单位需签合同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23 14: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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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教2000年有劳动法吗用工单位需签合同吗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就已经施行了。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用工属违法,不仅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且还得接受劳动执法部门的处罚。你好,没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2,2000年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交保险
应当缴纳,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就开始实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2. 如果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上劳动保险都是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30日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我于2000年到一企业上班 2007年3月1日之前签的
第一:不知道你工作的单位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第二:2007年3月1日之前签的“用工协议”的主要条款有哪些?第三:你们企业内部规定“临时工”这个身份是不合法的。“临时工”这个概念已经属于历史了。第四:如果你们企业规定55岁以上的员工工资减半,是否合理,得需要看你们单位制定的规定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达你法定退休年龄后终止。所以,你能工作到退休的可能性很大。搜一下: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我于2000年到一企业上班 2007年3月1日之前签的是用工协议 2007年
4,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工资结算的规定,工资结算一般在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 劳动部的有关文件中,楼上所说的就是劳动部的文件,直接上网查一下就可以了。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5,劳动合同法
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程序,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辞职。现在已经严禁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财物了,你可以向单位索要,如果不给就到劳动局举报。 能返还。用人单位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收取押金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押金必须返还,如果你没有执行完合同约定的时间而合同明确规定了违约金计算办法,是要交一部分违约金的。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6,2000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每年一签现合同到期
你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没有区别,所不同的是在执行的年限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因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一直都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当然有的,根据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合同按照n+1原则赔偿,之前的合同,法律没明确定义如何赔偿,但工龄是算的,也就是可以协商,但最少也是n+1,目前的司法实践很多是按2n,要是公司破产清算,就基本按照n+1赔总的工龄。n就是你上12个月的(税前)总收入除以12所得出的平均月收入,然后工龄几年就乘以这个数,比如3年就是3n+1,+1意味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就是多给一个月,这个月的钱,也是按照n算你好,1.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2.在合同到期终止,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从2008年1月1日算起,给予劳动者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在合同期限内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分为一下两种 (1)劳动者在没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2)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法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单位提出的,构成违法的,应支付赔偿金。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员工提出的,有经济补偿。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7,劳动法签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你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时候你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上你是没有问题。不过毕竟是在公司工作,现在公司逼你签派遣合同,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公司把自己放在用工单位的位置,也就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的接收单位,这个时候你和公司间形成的是民事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坚决不能签;如果公司是把自己放在用人单位的位置上,也就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的派遣单位,这个时候公司最多把你派遣到其他地方工作,但性质上你还是属于公司,你和公司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任然有效。不过你可以在同意订立派遣合同的同时要求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毕竟你是条件满足的,这样就算公司无故解雇你,你可以获取赔偿金。 1、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因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清工作期间的工资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3、“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4、按上述理由辞职,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就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楼的说法不正确,你单位是可以拒绝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是从08年1月1日后的合同开始算起.你还没达到这个条件. 还有,签了劳务派遣合同,你跟公司也不是什么民事合同!!!!如果日后单位与你解除合同,要付的经济补偿金还是要付的.只不过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劳务输出方式而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人不是法律专家,是学人力资源管理的。感觉你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不专业,若是我像他们那样,我的做法要狡猾多呢,哈哈~~~~先别说了,看我的解答,只供参考。 首先,《劳动合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你无法像一楼说的那样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其次,该公司无法与你签劳务派遣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就个人而言,感觉这样的公司做这样的决定是对你的不尊重。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再次,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你有两种选择: 一、要求其现在支付2倍工资,并离职。这样的企业也不值得留念 二、不吭声,直到1年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两个选择的前提是:你有证据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1年或几个月。最好的证据就是工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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