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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必须写明详细地址吗

当然,如果不写明地址怎么叫合同呢.既然是合同就要正规的.一切都要详细!
是的。
按要求是要写的。主要是为了,在合同生效期内如果发生条款变更或出现疑问可以利用合同上面的联系方式联系或者到单位去找。

合同必须写明详细地址吗

2,签合同的地点怎么确定

合同的成立地点一般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如果合同明确成立地点的就按照合同明确的地点为准。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工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签合同的地点怎么确定

3,公司跟员工签合同单位地址是要写注册地址还是所在地

注册地址。其实都行,不用太较真的,按法律程序是注册地址。望采纳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公司跟员工签合同单位地址是要写注册地址还是所在地

4,关于劳动合同地点约定的问题

你所提到的问题,我觉得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并不是公司的优势,反而是公司的劣势。我曾经遇到过公司调员工到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办公地点,员工不听从公司安排,继续到原来的办公地点工作,公司后来以这个员工连续旷工为由,解聘员工。于是员工就提起劳动仲裁,后来仲裁委认定由于劳动合同约定不明,员工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地点上班,因此公司认为这个员工应该在特定地点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公司败诉。所以,我认为如果你不愿意服从安排,大可以继续到原来的地方继续上班,而且这段时间保留好继续工作的证据。如果公司敢开掉你,就可以去诉讼。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广州市,因此你可以在广州市公司的任何一个办公地点上班,都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5,传真合同的签订地

根据《合同法》34条关于合同成立地的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既乙地,这也是本案中的合同实际签订地,依据是2009年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本案中因为有双方的约定,故以约定地为合同签订地,既甲方指定的电文系统,依据同样是司法解释第四条,优先适用约定。 本案中并不存在合同成立地就是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成立地是乙地,签订地是约定的电文系统,书面合同签订地与合同成立地的关系,书面合同的签订地只是合同成立地的一种,合同成立地的范围大于书面合同的签订地,它还包括口头或其它形式的合同成立的地点。

6,关于合同成立地点

第一,需要签合同书的,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也就是在哪签字或盖章,合同就在哪成立。)但是如果需要签合同,有一方或双方未签合同,而以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对方如果接受,则以做出该行为的地点为成立地。第二,若双方不同时签字的,就以最后签字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只有最终把合同签了,才算成立)第三,一般情况下,法人之间签合同既签字又盖章,因为签字是法定代表人签,而他是代表公司的,所以公司还要盖章,以表示公司对此表示确认(有时可能会出现法定代表人越权的现象)。如果是公民个人签合同没必要既签字又盖章,所以有其中一个行为就认为合同成立。以签字或盖章的其中一个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看具体情况。
根据合同法实际成立的解释:合同的实际成立是指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即成立。第62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第一种情况甲已经签字,甲的意思表示即为接受,合同成立。成立地为乙方所在地,由乙方法院管辖。损失由甲承担第二种情况视甲的意思表示而定,如果甲不同意乙的发货行为,该合同即为无效,由被告所在地即甲方法院管辖。损失由乙承担。 如果甲同意乙的发货行为,同第一种情况

7,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可以不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相对于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哪个单位(雇主)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由选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  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不限制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你既然签了,就是有效的了。
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需要限制,工作地点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之一,用人单位便跟工作地点需要和劳动者协商,若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他写了“有权调动员工到任何地点工作”这句话,那么这句话无效。难道公司可以让员工去沙漠里或者海里工作么?法律保护人的基本权力,这种条款与法律冲突属于无效条款。
不是无效,但是任何有点像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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