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如果在小区里两车相遇左转让右转还是右转让左转

左让右
不明白啊 = =!

如果在小区里两车相遇左转让右转还是右转让左转

2,不是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应该左转让右转还是右转让左转

右转让左转。就是左转先行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转弯车让直行车,右转车让左转车先行

不是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应该左转让右转还是右转让左转

3,交通规则是左转让右转还是右转让左转

一般左转弯让右方道路左转弯。(根据让右原则,让右方道路来车)。 对向行驶,右转弯让左转弯。(因为右转弯拥堵不会堵塞路口,并且一般红灯也可右转的,但是左转弯拥堵容易堵死路口,并且左转需要让直行车,有信号灯的还需要看信号灯)。
肯定是左转弯车让直行和右转弯车”调整为右转车让左转车。
右转让左转呀,另外看红绿灯呀

交通规则是左转让右转还是右转让左转

4,行车中是左转让右转吗

汽车在路上行驶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转弯车辆要优先避让直行车辆求采纳

5,机动车左转弯让右转弯还是右转弯让左转弯

以前老的一些交通法规规定,对向行驶车辆转弯左让右,理由是左转车辆看右转车辆视野宽阔,有利行车安全,现在新的交通法规规定右转车辆让左转车辆,原因是左转车辆位于路口中间,尽快让占据路口中间车辆通过,让开路口。所以,右转车现在需要观察其他进入路口的车辆通过后原则上最后进入。
一、有信号灯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机动车。

6,左转弯让右转弯还是右转弯让左转弯

右转让左转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4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遵守下列规定: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相对方向.只有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合理.因为右转弯是小转弯.在路边停了不影响其他车正常行驶..左转弯是大转弯.如果在路口让行就停在了路口的中间.影响其他三个方向的车辆正常行驶.
小车让大车,因为大车是大弯,停了增加加路口堵车
右转让左转先行。A让B。因为右转有时可以不看红绿灯,机会比较多。右转弯让左转弯的车,是针对相对方向行驶的时候, 右转弯让行左转弯的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4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遵守下列规定: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只有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合理.因为右转弯是小转弯.在路边停了不影响其他车正常行驶..左转弯是大转弯.如果在路口让行就停在了路口的中间.影响其他三个方向的车辆正常行驶.扩展资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右转让左转,因为右转有时可以不看红绿灯,机会比较多,交规有规定的,
呵呵,按照交规,右转车辆要让左转车辆。。。。你要让对方车辆先行。,。。。

文章TAG:左让右还是右让左  如果在小区里两车相遇左转让右转还是右转让左转  
下一篇